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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建安南路银行开户网点叫什么(工业南路建设银行是什么分行)

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和违规办理网银业务为何被终身禁业?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多份判决书显示,钟小懿原为中国建设银行上虞海滨支行行长,程钢原系浙江雷博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派遣到中国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工作的人员。建行上虞海滨支行和建行上虞青春支行均属于建行绍兴分行的下辖支行。


判决书显示,2009年12月4日,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上虞海滨支行行长的被告人钟小懿经与卢国民、钱文峰、俞晓东(均另案处理)等人事先商谋,先由江苏沃得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某在建行上虞海滨支行开设二个个人存款账户(账户号码分别为14×××37、14×××52,账户内金额均为零),后朱某在其中一个账号为14×××37的账户内转账存入人民币8000万元,并将账号为14×××52的存折及两本存折的密码交给卢国民、郑勋等人。


此后,卢国民、郑勋等人在被告人钟小懿的指导下,在钟小懿办公室内,对账号为14×××52的存折账号、存折号码等项目进行遮盖、涂改,将其变造成账号为14×××37的存折内容,并到建设银行上虞青春支行程钢处办理存折更换,再次领取账号为14×××37的存折。之后被告人钟小懿利用行长的职务便利,审批同意将账号为14×××37的存折内的8000万元资金分别划入卢国民个人账户及建德市国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账户。


为了感谢被告人钟小懿在存款、划账等操作中的帮助,卢国民决定给予被告人钟小懿300万元的好处费。


具体来看,2009年12月3日晚,卢国民委派郑勋、俞晓东在上虞国际大酒店楼下两岸咖啡厅与钟小懿见面并商谈次日存款操作的事情,孙海树在场。在钟小懿、孙海树要离开时,郑、俞二人将事先准备好的100万元现金送给钟小懿,钟小懿示意孙海树予以收取。


同年12月4日,钟小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存款、转账等操作方面为卢国民等人提供帮助。同年12月5日下午,卢国民告知钟小懿希望通过转帐方式支付200万元,钟小懿遂将此事告知孙海树,并要求孙海树用其银行卡收取该笔款项,后孙海树明知上述款项系卢国民送给钟小懿好处费的情况下,将自己卡号为62×××22的建设银行卡提供给卢国民,卢国民在建行上虞建安支行通过转帐,在孙海树的银行卡帐户内划入200万元。


2015年3月1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钟小懿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


钟小懿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钟小懿在二审中辩称,其没有教卢国民等人采用本案方法变造金融票证,其只是正常的业务咨询;其行为不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其没有收受卢某、郑某等人的贿赂款,孙海树(受贿罪从犯)是否收受他人贿赂其并不知情。综上,请求二审对其判处无罪。


但是,绍兴中院二审认为,原审被告人钟小懿变造金融票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钟小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钟小懿一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


绍兴中院最终判决钟小懿犯变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财产20万元。


可以明确的是,程钢在这一案件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其直接办理了卢国民等人的存折更换。澎湃新闻在另外两份判决书中发现了程钢在此类案件中违规办理存折损坏换折业务的详细过程。


2010年5月,卢国民在债务较多、名下企业处于亏损或微利的情况下,结识了从事资金中介的钱文峰。两人通谋商定,由钱文峰吸收资金存入银行,再由卢国民违规支取资金使用。


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期间,钱文峰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谎称只要将资金存入在浙江建设银行个人开立的账户中,并在规定期限内不支取、不转账、不查询即可获取年息20%-24%的高额利息,诱骗苏州诚河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财务经理陶某将该公司大量资金以范某、陶某及其他员工名义分多次存入在浙江建设银行开立的账户中。随后,钱文峰又以银行内部需要确认上述存款为借口,骗取存款人的账户号、账户初始密码。


在此期间,郑勋在卢国民的授意下,以支付存款金额的5%作为好处费的条件,通过孙某(另案处理)与在浙江省上虞市建设银行青春支行工作的被告人程钢共谋:待存款人存款后,由郑勋安排俞晓东至程钢所在柜台,利用程钢经办账户网银开通等业务的职务便利,使用由钱文峰提供的存款人账户号、初始密码、身份信息等储户资料,违规开通网银业务,并冒领相关账户U盾,事后按照比例给程钢提成。此后,程钢在明知俞晓东等人不是储户本人的情况下,为谋取个人利益,擅自为俞晓东等人办理网银业务,并按照事先约定,在每次开通之后收受财物,先后获款人民币400余万元。


俞晓东冒领取得U盾后,按照卢国民、郑勋的指示要求,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和U盾,冒用存款人身份,骗取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系统的信任,登录存款人的账户,转移账户资金人民币7.78亿元至被告人卢国民控制的账户中。卢国民取得上述款项后,绝大多数用于归还债务、支付高额利息。


截止到2011年11月案发时,卢国民等人冒用范某、陶某等人名义,在其账户内转移资金人民币7.78亿元,归还本金人民币3.38亿元,以利息名义支付给苏州诚河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1.09亿余元,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人民币3.3亿元左右。


就程钢而言,2014年12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程钢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万元。一审后,程刚不服法院判决,遂提出上诉。


程钢在二审中辩称,其帮助开通网上银行是经出借方认可而帮助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此外,两名证人的证言不真实。不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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