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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翔核定征收(翔安区房屋征收中心)



庭审现场

被告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均到庭应诉。


被告方表示由于工商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所以豫园店内悬挂有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的营业执照,豫园店的实际经营者是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豫园店和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


据此,四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焦点一:双方对于“南翔小笼”的历史传承各有观点

双方就各自的“南翔小笼”历史传承问题展开激烈的交锋。


原告方认为,南翔小笼源于南翔镇“日华轩”,后以南翔镇“吴家馆”制作的南翔小笼为最佳,成为嘉定正宗南翔小笼的代表。解放后,经公私合营,“吴家馆”等多家老饭店合并为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经营的“城中合作饭店”,这一过程中,南翔小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馆”传承至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后于1985年注册第260205号南翔商标,随后开办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小笼包”,该食品厂经改制,成立上海南翔速冻食品有限公司,该公司后更名为原告,第260205号南翔商标也由原告持有,故其所拥有的正宗南翔小笼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嘉定县饮食服务公司不间断传承至原告。


被告方则认为,南翔小笼包由“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后其儿媳的表弟吴翔升进店学艺,吴翔升后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长兴楼后更名为南翔馒头店,上海嘉定微信公众号(嘉定区政府新闻办微信平台)发布的“南翔馒头小考,带你了解上海小笼的前世今生”一文,对此也有介绍。根据有关的工商资料显示,南翔馒头店在2002年10月前显示隶属于上海豫园商城老城隍庙饮食有限公司[即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在2002年12月后隶属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即现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系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方与“南翔小笼”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历史传承。



焦点二:合理使用还是不正当使用?

原告方认为,其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佳味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所生产的“南翔小笼”产品多次获奖,知名度高。被告方是长期恶意使用原告驰名的商品名称和企业字号,对原告进行攀附及搭便车。


被告方则认为,其在长期经营中尊重双方各自的权利边界,只在餐馆服务范围内从事“南翔小笼”的经营,使用“南翔”“南翔小笼”“南翔小笼馒头”等文字及宣传有合理依据。况且,被告方所使用的“南翔”服务商标也被评定为“中华老字号”,没有攀附原告的必要。反而原告跨出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馆,引发双方的纠纷。对此,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另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南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润泽小笼店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当事人都确认,在杨浦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诉讼纠纷之前,从未对“南翔”“南翔小笼”等相关权属、使用行为发生过纠纷。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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