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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油助力车(燃油助力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交通事故##消费者#“燃油助力车”经营者的交通事故责任探析


图片来源于网络


2009年6月30日,何某花2380元从王某开的助力车电动车超市购得“燃油助力车”一辆。经销商告诉何某,这是助力车,不用上牌、不用考驾照、不用交购置税、不用上保险,骑车上路警察也不查。何某觉得很实惠。


2009年9月27日下午6:30左右,何某下班骑车回家,不慎将一中年妇女熊某右手腕关节撞伤,住院治疗花去98机动车00多元,全部由王某支付。


2009年10月10日,交警队助力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调解处理。交警认为,何某无照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路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熊某无责任。最终,何某同意签订调解书,又赔偿熊某5000元。


交通事故是处理结束了,但何某纳闷:这经销商难道就没有责任助力吗?明明合格证上写的是轻便摩托车,他却在发票上写助力车,还说不用上牌照。这车车才2380元,我赔就赔了14800多元,这不是骗人吗?


何某觉得心里亏得慌,于是准备聘请律师讨个说法。


金禹律师告诉何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机动车是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规定,燃油助力车必须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气缸容积不应大于30毫升,整车净重在40公燃油斤以下,机动离合器脱开状态下能由人力脚踏驱动,30分钟脚踏行驶距离应每小时小于9公里,最高车速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


另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轻便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是否,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公里每小时,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机动车50 cc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


何某提供的车辆合格证上载明该车属于轻便摩托车,气缸容积48cc,车重168kg,设计时速120km,故何某的车辆应属于机动车。




那么,“燃油助力车” 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者到底应否承担责任呢?如果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呢?


对于这个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经销商销售的“燃油助力车”符合《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的,则乘用者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而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的,经营者不承担责任。


第二,如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燃油助力车”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造成的,经营者应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这是毫无疑问的。




值得探讨的是,经营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即经营者应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个属于法律关系:一是“燃油助力车”购买方与受害方因交通肇事的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关系;一是“燃油属于助力车”购买方与经营者的买卖关系。


在第一种关系中,肇事方和受害方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没有入交强险和其他商业险,则肇事方在向受害人赔偿损失后,自身的损失无法得到补偿。所以,肇事方应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在第二种关系中,经营者因其产品的质量问题或缺陷,应向“燃油助力车”


的购买者承担调换产品的责任,并赔偿购买者的经济损失。这个经济损失应是多少呢?笔者认为,应是购买者的损失加上其因交通肇事赔付给受害人的损失。


第三,“燃油助力车”自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缺陷,但经营者在车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


这里所说的欺诈行为,包括“燃油助力车”实际排量、净重、设计时速与说明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销售发票标注与产品合格证不一致等。如合格证上明白无误地标注是轻便摩托车,而发票上却说是助力车。


在这种情况下,同样也存在两个法律关系。肇事方在向受害方承担交通肇事责任后,可追究经营者的责任。


如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双倍赔偿“燃油助力车”购买者的经济损失。购买者经济损失的计算,也应是购买者的损失加上其因交通肇事赔付给受害人的损失。


行走在法律边缘的“燃油助力车”的存与废,本身已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燃油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营者应否承担责任?应承担哪些责任?更是一个新问题。以往“燃油助力车”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多的都是以赔了事,自认倒霉,很少有人想到去找经销商讨个说法。



燃油

凡权利受到侵害,就应有救济!本文力图给那些权利受到侵害的“燃油助力车”的车主一个说法,是否正确,还有待各位同仁参与讨论。


(作者:北京金禹律师马汉学,执笔时间201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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