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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陆市工商投诉电话(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电话)

01 装修承诺不兑现消委调解终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1日,消费者刘女士到孝感市消委会投诉:诉其2015年3月31日与武汉某装修公司孝感分公司签定装修合同,交纳订金12346元,装修公司承诺公司装修保价,不受时间限制。2017年刘女士要求开工装修时,装修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开工,2018底装修公司在没有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撤回了武汉。4年来,刘女士多次找装修公司要求退回订金都没有结果。


处理过程及结果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电话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湖北省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时间跨度较长,孝感分公司又撤走,增加了调解难度,但经消委工作人员努力,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02 微信支付被盗刷 交易平台要担责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31日,消费者王先生到孝感市消委会投诉:诉其2019年5月31日凌晨4点50分手机微信支付被盗刷了48笔订单,其中46笔扣款于微信钱包,2笔扣款于与微信钱包绑定的工商银行卡,被盗刷金额13641元。5月31日上午,王先生第一时间联系苹果官方市场客服,客服经后台查证情况属实,是苹果ID被异地盗用,不法分子通过苹果ID绑定的微信免密支付手段盗刷了王先生的微信零钱。但苹果官方客服回复王先生:“已经将你的情况和退款申请上报系统,系统审核不通过”,并拒绝进一步上报,于是王先生到消委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市消委会工作人员立即与苹果官方客服进行联系,经调查核实,消费者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消委工作人员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反复多次给苹果客服做工作,使他们认识到应对王先生盗刷事件负责,最终苹果公司赔付王先生13641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据此,苹果公司应赔付王先生损失。


03 家具合同需履行 违反约定应负责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日,家住汉川城区的消费者徐女士在某家居广场购买了一套家具,价值24000元。因徐女士家中有儿童,为防止新家具中有害气体残留,在挑选家具时特别选择了该品牌的家具样安陆市品,在签订合同时也进行了明确标注。但家具送到徐女士家中后,家具气味比较大,并有长途运货痕迹,徐女士怀疑该家具不是她所选购的店内"样品家具",经多次与经销商协商未果后,投诉到汉川市消费者委员会。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了调解。经销商否认所送家具为"新品",如徐女士坚持要求退货,需按合同中的规定支付长途运货费2700元。徐女士认为商场没有投诉按合同约定履行提供"样品家具"的义务,属于违约在先,应当承担退货责任,并且对经销商的退货条件提出质疑,认为既然为"店内样品"就不应存在长途监督运输费。经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终,经销商为消费者更换了店内摆放的“样品家具”。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此案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采取更换货品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


04 新买农机“毛病“频发 消委维权喜换新机


案情简介


2019监督管理年5月22日,汉川消委城南分会接到投诉:家住刘隔镇的农民杨某因购买的机耕船频繁发生故障,多次找到经销商要求退换无果后,请求消委为其调解、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调查核实情况。经查,4月27日消费者杨某在城区某农机经营部购买了一艘价值8600元的机耕船。机耕船运行三天后出现耕作跑不动的现象,经销商称是柴油机活塞环密封不严漏气造成的,并更换了活塞环。一周后,该机“旧病”复发,经销商又称是高压油路堵塞造成输油不畅,且更换了高压油管。5月12日,柴油机还是无法正常工作,杨某要求经销商退换,但经销商只同意修理。经消委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最终经销商主动联系厂家为消费者杨新更换了一台同型号新的柴油机。


案例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工商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该案经销商应该为消费者更换新的柴油机。


05 安全告知未尽责 茶楼摔伤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9年6电话月10日,消费者杨女士在汉川市城区某茶楼(以下简称经营者)喝茶聊天,在去卫生间途中,由于服务员正在保洁,地面湿滑致使其不慎摔倒致伤,经两次检查,医院均诊断为左髌骨严重骨折,住院治疗期间,消费者多次与经营者电话协商赔偿事宜,但经营者仅愿意出2000元慰问金。消费者遂于6月13日向消委会投诉,请求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经营者在进行保洁工作时,明知地滑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但未尽到安全提示、警示义务,对消费者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经消委会耐心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全部医疗费用10000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2000元 ,共计12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茶楼应当履行相关责任赔偿。


06 装修公司承诺变卦 消委调解终得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3日,消费者段先生到汉川市消委投诉称,自己在城区一装饰公司定制了一套家装装修,签订合同并交付40000元押金,商家承诺如果对定制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在设计过程中,消费者对商家的设计方案不满意,要求按照自己的规划进行设计,商家不同意,并称超出了设计预算,需要增加设计费用。消费者多次协商退款被拒后,到市消委投诉请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与经营者取得联系。经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在调解过程中,经营者称消费者的设计方案造价较高,超出预算,只能在合同设定的价格范市场围内设计。消委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的想法在合同里已经明确提出,如果不能完成设计应当退款。经多次协商调解,经营者同意为消费者退还押金35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退还押金。


07 预付款消费有风险 消费者付款要谨慎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云梦县消费者高女士投诉:她在云梦县城关监督管理镇某美容养生馆办理了一张减肥卡,分二次向美容养生馆交了6560元,开始在该养生馆接受了三个月左右的系列减肥服务。后因减肥效果不明显,要求美容养生馆全额退款,经多次交涉,其负责人拒不退款,高女士遂向消委城南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受理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立即到某美容养生馆进行调查,据调查高女士于2019年6月份开始,在该养生馆接受系列减肥服务,至投诉之日,高某接受减肥服务已消费了5500元,还剩1060元,减肥效果基本达到了双方当初的协议。但高女士认为减肥效果不明显,要求美容养生馆退还3200元。经消委工作人员多次调解,最后养生馆退还高某1500元,双方表示同意。


案例评析


购买美容预付费消费时要慎重,确需办卡时,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标准、退卡要求等事项。并保留责任明确的书面合同,可确保出现问题时,维权证据确凿。

湖北省

08 巨款美颜美体无效果 消委帮助维权解忧愁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消费者晏女士到安陆市消委投诉:近半年来,晏女士在安陆某美颜美安陆市体机构用129000元进行美容美体,前后已消费5次,金额达4万元,但美颜美体效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晏女士非常后悔,向商家要求退款,遭商家拒绝,遂向消委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调查,晏女士美颜美体预付金额129000元,其中5万元为贷款。至投诉日已消费5次,消费金额4万元,其中3万元购买美颜美体器械。晏女士家庭经济困难,有2个未成年孩子需抚养,后悔莫及,欲寻短见。消委工作投诉人员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商家退还晏女士85000元。


案例评析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式消费时要理性,尽量选择时间短、金额小的服务项目;管理局要与商家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消费后记得索取发票,保留相关协议.


09 新购手机黑屏死机 消委调解全额退款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5日,消费者周先生在孝昌县某商场购买华为NOVA4/6 128全网通手机2199元,及手机碎屏险19管理局9元。8月6日晚上监督,该手机出现黑屏死机故障,无法使用。8月7日,工商周先生找到销售商要求更换同款同型号手机或按照发票全额退款,该经销商将手机进行现场检测,确认手机出现故障,但提出将该手机返回厂家检测,并以此为由拒不换机、退款。8月13日周先生向消委投诉,希望孝帮忙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经过调查,确认消费者周先生所诉完全属实,属于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孝昌消委对该商场负责人进行了约谈,责成该商店退回周先生2199,并赔理道歉。


案例评析


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周先生有权利在换货和退货之间作出自己的选择。


10 就餐被收餐位费消委维权讨公道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8日,消费者谭先生等四人在孝昌县某餐馆就餐,结账时餐馆按就餐人数收取了四元的餐位费。谭先生认为该餐馆未提前告知或标明餐位需要另外收费,收取的餐位费不合理,遂向孝昌消委投诉,要求餐馆退还多收取的4元餐位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投诉后,经调查,谭先生对此次消费过程无异议,只是对经营者收取餐位费不认可。消委工作人员认为该餐馆强行收取餐位费行为属于一种霸王条款。经现场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谅解,该餐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当场退还餐位费计4元,并保证今后不再收取餐位费。


消费前也没有被告知,在菜单或餐馆内明显位置也未标明,且在其它餐饮场所消费时也未收取,这四元钱花得有点糊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孝昌消委工作人员认为“陈记回家吃饭”餐馆强行收取餐位费行为属于一种霸王条款。经现场调解,当事双方达成谅解,该餐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当场返还了餐位费计4元,并保证今后不再额外收取餐位费,积极整改,规范自身经营行为。鉴于“陈记回家吃饭”餐馆认错态度诚恳,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开发区所执法人员故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商家利用霸王条款强行收取消费者餐位费的违法经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明确标示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价单位、价格等。该餐馆收取消费者4元餐位费,违反了上述条款规定。


制作:周静


审核:焦志新


终审:朱霞


出品:孝感日报政务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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