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明确要如何求建筑施办理工企业须有相应资质;同时,《房屋建筑很多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而且,该办法第十四条进一没有步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如何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劳务属于违法分包。基于上述规定,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确有不少将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然而,根据国务院所谓的"放管服"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司部2016 年4 月批其实准在办理浙江、安徽、陕西三省开展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公司取消劳务资质办理和资质准入;山东省也自 2017年12月之后不再将劳务企业资质列入建筑市场监管事项。而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共十二个部门在 2020年12 月18 日颁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其实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中指出,要"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
据此,在浙江、安徽、陕西、山东等地发生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所谓若再依据《建筑法》和《民法资质典》第七百九十三很多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将有悖客观事实。
因此,对于将来的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资质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没有",劳务分包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原则上的属于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不应劳务当轻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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