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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部门如何处理著作权投诉(著作权投诉属于什么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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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3日,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与市灞桥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突击检查郭某某住地,查扣了涉及8家出版社47种、128325册大量教辅书籍,经鉴定全部为盗版书籍,被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督办。2020年10月,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什么是著作权








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我国,著作权即指版权。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客体








作品概念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法律意义上的作品具有以下条件:




(1)独创性




首先,独创性中的“独”并处理非指独一无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独立完成,而非抄袭。假版权设两件作品先后由不同的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他们恰好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均可各自产生著作权。典型如摄影作品,两名摄影师可能先后对同一景点进行拍摄,角度、取景等内容基本一致,但在后拍摄者并未看到过在先拍摄者的作品,系自己独立拍摄,后者同样可以对其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




其次,独创性须满足一定的创造性,体现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创造性不同于艺术水准,无论是画家还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绘画能够独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设计,独特地表现出自己真实情感、思想、观点,都能够成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达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作品应当是智力成果的表达,可供人感知并可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思想是抽象的、无形的,不受法律保护,仅当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现之后,方能够被他人感知,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作品种类



我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作品种类分为以下几类:




(1)文字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处理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什么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5)摄影作品




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6)视听作品




2020年《著作权法》修正前,该类别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该类型作品形态不再受制于创作手法的限制,而是关注创作结果形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8)计算机软件




由于计算机软件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品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9)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此为兜底条款,用以涵盖立法者未能预见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无法归入前述分类的作品能够得到相应的保护。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更改了原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于发挥兜底条款的作用。




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创意、题材、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主体








1.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著作权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者在通常语境下指创作作品的自然人,侧重于身份,但作者并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享有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主体的种类




以主体的形态为标准,著作权的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创作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论创作者的年龄、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况下自然人才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但为平衡、保护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虑到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创作作品时付出的组织、物质等支持,法律也允许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




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为标准划分,著作权的主体可以分为原始主体(原始著作权人)和继受主体(继受著作权人)。著作权原始主体即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依照著作权法和合同约定即刻对创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主体。继受著作权人即通过继承、受让、受赠等方式获得著作权的主体。原始著作权人与继受著作权人在权利范围、权利保护方式上有所不同。




著作权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依照法律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著作人身权




(1)发表权




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况外,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权




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包括作者决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笔名,禁止或允许他人署名等权利。




(3)修改权




修改权,即投诉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属于曲、篡改的权利。




2.著作财产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属于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3.著作权保护期




根据不同的权利内容,法律给予其不同的保护期限。




(1)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时间限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自然人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著作权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著作权的取得








我国采取自动取得原则,当作品创作完成后,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条件,著作权即产生。著作权人可以申请我国著作权管理部门对作品著作权进行登记,但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法定条件。作品登记过程仅对作品的权属信息做形式审查,一般对著作权的归属只能起到初步证明的作用。




著作权的利用








著作权的利用分为转让、许可、质押。




1.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的制度。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是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它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被许可人获得的只是作品的使用权。许可使用应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的,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刊登作品除外。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4)付酬标准和办法;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2.许可使用的种类




著作财产权许可使用可分为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和普通许可使用。




(1)独占许可使用




独占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什么用其作品,除被许可人之外,包括著作权人本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均不能在前述约定的时间、范围和特定方式使用该作品。




(2)排他许可使用




排他许可使用又叫独家许可使用, 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仍然可以同样的条件继续使用作品,但不得再许可第三人进行同样的使用。




(3)普通许可使用




普通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授权他人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其作品,著作权人可以自行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也可以许可他人进行同样的使用。普通许可使用也应当签订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在发生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原则上不能提起诉讼。但经著作权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2.著作权的转让




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受让人可以取得该著作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著作权财产权。著作权人身权因为具有人身属性,因此不能成违规为著作权转让的客体。著作权的转让应当订立书面版权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作品的名称;




(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3)转让价金;




(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5)违约责任;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3.著作权的质押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有权处分的财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著作权财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对象。




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限制,是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关权保护之对象,且不构成侵权的制度。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部门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如何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投诉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邻接权)的限制同样适用上述规定。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外的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发行权权利穷竭




著作权权利穷竭是指以销售方式将原作品原件或复制件投放市场后,任何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继续发行销售该作品原件或复制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穷竭,不意味着著作权权利的消灭,而是指著作权人对已经合法流入市场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发行权的用尽。




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受著作权人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种类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直接侵犯了被实施对象的著作权。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广告文案中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的帮助或教唆等行为促成了直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得以发生或继续。如向直接侵权人提供破坏技术措施的服务,又如视频网站经营者在经权利人投诉后未能下线网站内相关的盗版视频内容。




2.按照责任的承担分类




(1)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如何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2)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违规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




1.诉前临时禁令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著作权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3.举证责任倒置




除特殊侵权情形外,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举证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但《著作权法》规定了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将该行为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部门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4.诉讼时效及管辖法院




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由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 赔偿数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




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2)按照法定数额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了必要举证责任,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等;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容: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为实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




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发布部门:国务院,内容: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了正确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内容:为正确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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