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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规定)

#创业故事##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小王从小学习优异,高考进入了名牌大学,大学毕业以后,更是意气风发,自己创业成立了一家贸易公一人司,自己成为了公司的唯一股东,当了大老板。但公司经营并不顺利,因为刚从学校出来,社会阅历不够,经营也出了问题,小王创业失败了。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从小明处采购了很多货物,公司与小明签订了采购合同,现在公司仍然拖有限责任欠小明100多万元货款未支付。小明多次要公司求对小王付款,但小王有限责任称公司没钱,小法律明无奈就把公司与小王一起起诉了。那个人么,对外负债的明明是公司,小王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小王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个人为从合同相对性的角度来讲,签订合同的是公司与小明,债权债务关系是在公司与小明之间成的立的,那么应当由公司支付小明货款。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现在自己已经出资到位,也不应当承担责任。


那么小王的观点对吗?小王的说法看起来是对的,但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规定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小王在成立公司时,股东只有小王一人,小王成立的贸易公司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小王对公司的经营缺乏经验,也没有聘请财务,没有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无法证实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所以法院最终判决小王对公司的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上述案例,提醒广大独资企业创的公司业者与企业家,在投资企业时,要构建好公对司的股权架构,如果成立了一人公司,那么在无法区分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个人是需要独资企业对一规定人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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