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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收益金哪个部门收盖章(土地收益金由哪个部门收取)

近日,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由布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由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范建筑物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更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我局起草《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818号金华市土地和矿产交易中心,邮编:321017。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785714654@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


联系人:胡玮璐,联系电话:82391182。


特此公告。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8月4日







金华市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实部门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范建筑物使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更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华市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确定房屋用途的行为。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原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不变。




二、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房屋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审核。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协助工作。


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或未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由市自收益金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不动产权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不动产权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由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核,报经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批。




四、不动产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哪个身份证明;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筑物、构筑物合法产权证明或不动产权证明;


(三)申请报告或申请表。说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地点、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具体使用用途、申请期限等;


(四)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房屋所在宗地的总平面图及批准的收取原建筑物设计文件、图纸;


(五)经房屋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六)原设计单位或具有同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设计图;涉及建筑物结构改造或者荷载变更的,设计图应由设计单位出具或者审核同意,施工图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


(七)申请人土地同意“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后,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收储或拆迁的,仍按原建筑物使用功能、原土地用途给予补偿”的承诺书;


(八)房屋已经出租并改变用途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协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人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不动产权人提交书面申请;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实地查看,并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区政府(管委会)召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及属地镇街等进行联审,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信息公开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房屋临时改变用途涉及外立面装修的,应在联审时予以确认。


(四)联审同意的,不动产权人委托评估机构出具土地评估报告;


(五)由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收缴土地收益金,办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


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不动产权人已于规划许可前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不动产权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起始时间按租赁合同(协议)约定起始时间开始计算。




六、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物用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核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意见。


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从事禁止情形以外其他教育活动的,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等级要求。




七、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方案在政府网站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门户网站、房屋现场公示10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收考虑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及时反馈。方案公示时间不计入行政许可期限。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有关情况和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许可的内容抄告行政执法、住建、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交警等主管部门。




九、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按照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使用的,不动产权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安全鉴定、消防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十、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应当载明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期间。期限届满,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即终止。


因下列原因之一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提前终止,按房屋、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已经缴纳的土地收益金不予退还。


(一)公共利益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等调整使用土地;


(二)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收储或者征收等调整使用土地;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提前终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在终止前1个月,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终止理由、终止日期通知不动产权人。




十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5年。5年期限届满确需续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资料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办理续期手续。每次续期不得超过两年,未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批准的,应当自行恢复原房屋及土地用途。




十二、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土地收益金标准,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确定,土地市场评估价的价值时点为部分改变土地用途依法受理之日。


土地收益金=(新用途的土地市场评估价新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原用途剩余年期的土地市场评估价剩余土地出让年限)租赁面积部门批准租赁年限。




十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公示无异议后,土地土地收益金由不动产权人在30日内一次性缴纳。


不动产权人应按时缴纳土地收益金,不能按时支付土地收益金的,自滞纳盖章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土地收益金款项的1‰支付违约金。超过六个月不动产权人未能支付土地收益金的,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申请审批自动盖章终结收。


不动产权人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后,凭土地收益金收讫票据,向不动产所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规划许可。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哪个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收取土地收益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统一管理。




十四、申请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二)符合建筑物使用的实际需要;


(三)符合建筑安全、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的情形。




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整体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


(二)属于临时建筑或鉴定为危房;


(三)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纳入城市近期建设改造范围、城中村改造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


(四)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


(五)建筑配套设施以及地块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六)房屋局部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后,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或者造成未改变部分使用功能上缺陷;


(七)改变使用功能后,对相邻土地、建筑物造成影响或影响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八)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且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或者影响城市景观;


(九)房屋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业主公约明确不得改变房屋用途;


(十)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居住用房;


(十一)改变为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及幼儿园教育等教育用地用途;


(十二)住宅用途改变为商业用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


(十三)改变用途后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或形成员工宿舍、生产和仓储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三合一”现象的环境;


(十四)一环以内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的建筑物;


(十五)人防、停车位等非经营性地下空间用途改变为经营性地下空间用途;


(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十六、本办法涉及批前公示期限是指自然日,法律法规对公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收益金其规定。




十七、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收益金政策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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