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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核定征收的理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理由)

最近由于网红的事情,很多老板都在问关于核定政策是否会取消这个事情。最近网上也对这个事情闹得沸沸扬扬的,所以今天就按照我的理解谈下有关核定政策问题。



先说结论,核定征收政策不核定会取消,但是那些用核定征收的企业来进行税筹的方式可能行不通了,因为有违税法立法的本意。


既然谈到核定征收政策,那么就需要理解什么叫核定的征收?简单的来说,就是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照真实的数据来确定其应纳税额,所以按照一个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计算其应纳税额,并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分红个税。


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征收当理由的。


我们可以分析《税收征管法》当中所罗列的情况,除了第一种情况特殊以外,其他的情况都是出现了一定的违反《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的所罗列的情况。


《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取消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企业所得税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取消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企业所得税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核定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我们能够从两个法律的对比当中很明显地看出来,除了《税收征管法》当中罗列的第一种情况外,其他情况都会相应的处以行政处罚并理由罚款。而第一种情况的发生是由于我国目前的经济状态,针对于一些小微企业的实际创业情况,所以可以不用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属于没有办法的办征收法。只要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未变,那么这些按照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企业依然会享受核定征收政策。这也就解释了我为什么回答核定政策不会取消的原因。


现在来看看当前的核定征收政策的施行情况。


今年8月份的一般纳税人个独企业注销的情况相信了解的人应该还有很深的印象。这些一般纳税人个独企业基本上是享受着核定征收的企业,按照税法对于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必须建立账簿。那是不是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那不按照规定建立账簿是不是可行?回头看看《会计法》对于不建立账簿的处理方式——罚款以及限期改正。改正之后,就又不符合核定征收的标准了,所以一般纳税人的核定征收政策仔细想想就知道长久不了,也就能利用就利用一下。


目前在国内又出了一些其他政策,比如之前听说的有限理由公司核定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也算是之前核定征收政策的一种延续,从上面的分析当中我们也能够看出来,这种政策的延续性其实也没多好。毕竟任何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在钻法律的漏洞,这种事情能长久吗?


“放水养鱼,浑水摸鱼,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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