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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县工商局官网(河北省工商局官网查询系统)


1、石家庄市纪委通报3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3人被查处


新乐市、栾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2、保定8县区通报32起典型案例,50人被处分


安新县、望都县、定兴县、博野县、清苑区、曲阳县、高阳县、唐县



3、承德市通报8起“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8人被处分


承德市、平泉县、宽城县、兴隆县、隆化县、承德县



4、邢台通报6起典型案件,6人被处分


南宫市、广宗县、新河县、桥西区、临西县、任县


石家庄


新乐市文广新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杨利斌违规代收会员费问题。杨利斌分管新闻出版工作期间,借年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机,违规收取会员费。杨利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栾城区总工会办公室主任李凯贪污受礼,原常务副主席赵建敏监管不力问题。李凯利用职务之便,在发放困难劳模救济款过程中,先后三次截留救济款共计4500元据为己有,并先后四次收受相关人员现金共计1200元。李凯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常务副主席赵建敏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营镇南辛庄村原村委会主任郝另法受贿问题。郝另法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郝另法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唐县。


保定


保定8县区通报32起典型案例安新县通报3起专项行动典型案件


安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李萌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3月15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省暗访督导组在安新县行政服务中心唐县大厅暗访时,发现安新县环保局工作人员李萌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李萌党内警告处分。


安新县规划局工作人员田荣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3月15日下午14时20分左右,省暗访督导组在安新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暗访时,发现安新县规划局工作人员田荣上班时间串岗聊天,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给予田荣党内警告处分。


安新县供销合作社主任白敬凯违反廉洁自律问题。2016年2月2日,保定市纪委检查组在春节期间“四风”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单位现任领导班子成员五人均为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关系均不在县社,但2013年1月至2016年1月五人分别领取了出勤工资、值班费、手机定额补贴、工资差额补贴、防暑费、烤火费共计73191元(其中:白敬凯18040元、陈建民21970元、王权胜14686元、崔克宾13370元、张磊5125元)。2016年3月26日,上述五人将所领款项73191元全部退回原单位。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根据2016年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给予白敬凯党内警告处分。


望都县通报5起懒政怠政典型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执法办窗口空岗问题。2016年3月14日上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审批服务股科员马雯雯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执法局窗口值班,上午9点左右,在未向窗口负责人请假情况下,擅自离开值班窗口,造成执法局值班窗口空岗。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二、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工作人员聊天问题。2016年3月14日上午,县水务局审批服务股股长张桂琴一人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水务局窗口值班,上午9点,张桂琴与一名到她那里倒水的工作人员聊天。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三、行政服务中心西大厅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不在岗问题。2016年3月14日上午,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监督所科员郭思丽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大厅卫计局窗口值班,郭思丽在上午9点左右工作时间,未向窗口负责人请假,擅自离开值班窗口,造成卫计局值班窗口空岗,违反工作纪律,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四、综合审批二室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未在岗问题。2016年3月14日,安监局窗口工作人员孙颖因回单位取报纸未在窗口值班。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七款规定,给予孙颖行政警告处分。


五、中韩庄乡工作人员在乡便民服务站民政社保窗口玩游戏(QQ扑克)问题。中韩庄乡大要事工作组成员刘振虎于3月14日上午10时,从所包村排查信访隐患回乡便民服务站,与土地所人员协商有关事宜期间,在窗口电脑上玩游戏,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九款之规定,给予刘振虎行政警告处分。


定兴县通报3起典型案件


一、固城镇国兴村党支部书记刘振宇违规发放津贴、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等违纪问题


经查, 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国兴村违规发放奖金补贴共计13000元; 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刘振宇用村集体资金违规报销通讯费4200元。2014年11月28日,刘振宇以国兴村“两委”名义购买庆贺牌匾,并在村财务列支,属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2011年至2013年,国兴村在组织实施一事一议项目工作中,未按规定组织村民自筹资金,而是用借款顶替村民自筹作虚假收入,通过虚列开支抽回自筹款,属失职渎职行为。作为村“两委”主要负责人,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3年12月18日-25日,刘振宇擅自将村集体资金转存个人银行账户,自批自报,直接用于支付村集体工程款等费用,属于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刘振宇于1995年10月属固城镇政府机关自筹自支人员。2011年4月,被任命为为国兴村党支部书记,2012年,被选举为国兴村党支部书记至今。2012年至2014年,刘振宇在固城镇政府全额领取干部工资59340元,同时领取国兴村党支部书记补贴38314元。2015年1月,取消了刘振宇享受国兴村党支部书记的村干部补贴,保留镇政府干部工资。违纪资金予以追缴退回县财政。


综上违纪问题,经调查属实,给予刘振宇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给予刘振宇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二、农业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杨宝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人财务违纪问题


杨宝炉,原农业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2009年12月退居二线。经查,2015年11月18日,杨宝炉在他人申请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期间收取申请人1000元现金,用于办证期间请客花费,属于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行为,给予杨宝炉党内警告处分。


三、小朱庄镇韦家营村会计挪用公款为个人所用违纪问题


焦立夫,小朱庄镇韦家营村会计。经查,焦立夫担任村会计期间,2010年6、7月份,支取村集体一事一议资金工商局80400元。用于个人建蔬菜大棚租地等使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给予焦立夫开除党籍处分。


博野县通报2起懒政怠政问题


一、东墟镇、小店镇便民服务站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群众纪律问题


2016年3月14日下午14时50分,东墟镇便民服务站特色窗口工作人员刘刚、民政窗口工作人员蔡立强、社保窗口工作人员罗玉静、党建窗口工作人员代博军不在岗位;2016年3月14日下午15时40分,小店镇便民服务站民政窗口工作人员王景彦不在岗位。作为便民服务站,为群众提供代办、咨询等服务的窗口单位,没有全日制在岗,违反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分别给予罗玉静、代博军、王景彦党内警告处分;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刘刚、蔡立强行政警告处分。

河北省

二、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问题


2016年3月14日下午14时30分,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工作人员刘丰、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工作人员邓坤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网页,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分别给予刘丰、邓坤行政警告处分。


清苑区集中通报一批懒政怠政典型问题


清苑区市场管理局元旦值班期间带班领导和一名值班人员不在岗问题。2016年1月3日下午14:30,市检查组到区市场管理局检查值班情况,发现该局带班领导和一名值班人员不在岗。经查,当日该局带班领导为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张培,不在岗值班人员为该局干部刘敏娟。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区市场管理局全区通报批评,分别给予张培、刘敏娟行政警告处分。


清苑区住建局元旦值班期间带班领导不在岗问题。2016年1月3日上午11:17,市检查组到区住建局检查值班情况,发现该局带班领导不在岗。经查,当日该局带班领导为副局长原春明。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区住建局全区通报批评,给予原春明行政警告处分。


清苑区发改局两名副局长工作时间不在岗问题。2016年1月13日上午10:20,省委巡视组安排检查组到区发改局查看该局领导班子在岗在位情况,发现该局两名副局长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外出问题。经查,离岗外出领导分别是该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正科级)臧迎新,副局长、党组成员、副主任科员张建国。其中,臧迎新是未经请假私自离岗外出就医,张建国是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外出就医。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臧迎新、张建国行政警告处分。


清苑区何桥乡党委书记樊文志中午饮酒问题。经调查,2016年1月7日,樊文志为解决一起道路纠纷问题,于中午12点左右赶到何桥乡何桥村村委会主任李小勇家,与相关人员进行商议。期间,李小勇等人正在边商议边吃饭喝酒。樊文志赶到后,相关人员邀请其吃饭喝酒,樊文志表示工作期间不能喝酒,并加以拒绝。在道路纠纷问题基本协商一致后,相关人员又邀请樊文志喝酒,樊文志迫于情面喝了酒。14点左右,樊文志回到何桥乡政府。3:20左右,省委巡视组到河北省何桥乡检查工作,发现了其饮酒问题。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樊文志党内警告处分。


清苑区石桥乡党委副书记李文乐中午饮酒问题。经调查,2016年1月7日上午,李文乐和乡安监所长曹树军到分包的石桥乡百中村田胜利(群众,原村委会主任)家,商量研究村内一起信访隐患的稳控措施。中午12点左右,田胜利挽留二人在家吃饭,期间,李文乐喝了两纸杯啤酒,曹树军没有喝酒。13点左右,二人回到乡里上班。下午3:40左右,省委巡视组到石桥乡检查工作,发现了其饮酒问题。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李文乐党内警告处分。


清苑区安监局不按要求值班问题。2016年1月7日晚上,省委巡视组到区安监局检查值班工作时,发现值班人员李翔宇在岗在位,带班人员韩晓坤不是副科级领导干部而且没有在岗。经调查情况属实。区安监局未按要求安排科级领导干部带班,孙立利作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属工作失职行为;韩晓坤值班期间擅离职守,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区安监局全区通报批评,责令区安监局按照值班要求对值班工作进行重新安排,分别给予孙立利、韩晓坤行政警告处分。


清苑区规划局不按要求值班问题。2016年1月7日晚上,省委巡视组到区规划局检查值班工作时,发现该单位存在非科级领导带班问题。经调查情况属实。区规划局未按要求安排科级领导干部带班,王福增作为局党组书记、局长,负有领导责任,属工作失职行为。根据以上调查情况,经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对区规划局全区通报批评,责令区规划局按照值班要求对值班工作进行重新安排,给予王福增行政警告处分。


曲阳县通报5起典型案件


曲阳县董家沟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刘存来利用职务便利将扶贫款偿还贷款用于营利活动问题。2013年9月,刘存来任该村支部书记,利用职务便利,将扶贫款用于偿还营利活动贷款,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经研究决定,给予刘存来开除党籍处分。


曲阳县铺上村党支部书记王五喜、委员兼会计王锁海私自扣取村民危房改造补助款问题。2013年2月,王锁海任该村会计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扣取村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非法占有行为。王五喜任村支部书记期间,村会计私自扣取村民危房改造补助款,未及时制止,在社会上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属失职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王五喜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王锁海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曲阳县葡萄口村原党支部书记葛增群、原主任李俊杰克扣移民搬迁问题。2010年11月,葛增群、李俊杰任该村书记、主任扣取村民移民搬迁补助款10000元用于修善学校校房、教师补助、村办公费等支出,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葛增群党内警告处分,李俊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曲阳县钟家村党支部书记钟玉、主任钟志辉虚报玉米保险赔偿款问题。2012年8月,钟玉、钟志辉任书记、主任期间,该村荒地承包时,未按有关程序办理,属失职渎职行为;2013年8月,钟玉、钟志辉虚报个人玉米保险亩数,骗取玉米保险赔偿款,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研究决定,分别给予钟玉、钟志辉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曲阳县内河村原党支部委员李进法将部分周转畜扶贫资金用于其他开支问题。2009年1月,李进法任该村支部书记违反财务规定,将部分周转畜扶贫资金用于招待费等支出,情节较重,属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经研究决定,给予李进法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高阳县通报3起典型案件


高阳县晋庄镇东河村委会套取骗取涉农资金问题。2015年东河村委会套取粮食补贴款58638.89元,村党支部书记刘瑞东负直接责任,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刘瑞东党内警告处分。东河村党支部副书记冯永忠在2007年至2014年任村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东河村套取骗取农业补贴款359258.84元,冯永忠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负直接责任;2007年至2015年期间,东河村委会共收到上级拨付粮补款479244.28元,入账417897.73元,未入账61346.55元。未入账部分非正常开支用于结算招待费15540.29元。冯永忠作为村主要负责人,构成工作失职行为错误,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冯永忠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委员冯锡清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副书记冯小平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和挥霍浪费行为错误,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村委会委员冯国申构成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错误和挥霍浪费行为错误,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高阳县西演镇政府副镇长杨艳伟失职渎职行为问题。杨艳伟作为西演镇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镇长,在西演镇党委、政府开展的“打非治违”工作中,因监管不到位发生赵堡店村刘平毛巾家庭作坊机械伤害事故,构成失职渎职行为错误,杨艳伟负主要领导责任。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杨艳伟行政警告处分。


高阳县庞口镇党委委员、政府副镇长、庞口市管会党委委员李玉峰违反工作纪律行为错误问题。李玉峰身为庞口市管会主管领导,对辖区内存在的露天烧烤摊点污染大气的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构成违反工作纪律行为错误,李玉峰负直接责任。经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李玉峰行政警告处分。


唐县通报4起典型案件


唐县川里镇古道口村编造虚假名单申报资金问题。2012年1月至6月间,古道口村在实施扶贫核桃树种植项目过程中,在申报资金时编造35户扶持贫困户名单,进行公示和报账,由村委会统一购买核桃树苗,组织种植,收益归村民所有。2010年9月,古道口村在实施一事一议道路硬化项目期间,自筹资金部分未按规定向村民筹集,借用其他资金进行垫付,编造虚假村民集资名单,向县财政局申报拨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2.1万元,用于道路硬化,属骗取财政专项资金行为。古道口村党支部书记赵权林、村委会主任李国有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唐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时间人员脱岗问题。2016年3月15日15时官网40分,省暗访督导组对县政务服务中心进行暗访时,发现县物价局服务窗口、县农业局驻民生监督服务窗口、水利局驻民生监督服务窗口空岗无人,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物价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李建龙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县农业局分管驻民生监督服务窗口工作的党组成员陈文静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县水利局分管驻民生监督工商局服务窗口工作的副局长马树彬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执法不到位问题。2014年2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登会非法占用该村土地9.84亩建设彩钢板大棚,用于收购、储存生铁;2014年9月,王京镇拔茄村村民陈明慧非法占用该村土地4.125亩建铸件车间。县国土资源局虽对上述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了罚款处理,但未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其违法行为,存在监管不力、执法不到位问题,属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执法大队大队长王红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大队违反程序、超标准处罚问题。2014年4月至2015年12月间,唐县城管大队对73家私自悬挂店面招牌的商户进行了行政处罚,共处罚金116730元,城管大队在实施上述行政处罚行为过程中,只向被处罚商户开具了“河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未履行其他法定处罚程序,其中对8户商户的处罚超出标准共计9500元,属违反法定程序,超标准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管大队大队长苏志勇受到行政降级处分。


承德


承德市通报8起“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一、平泉县原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付久明落实主体责任不力问题。平泉县原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付久明在任平泉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未能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本单位超标准占用办公用房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依据相关规定给予付久明党内警告处分。


二、宽城县迁建办马金贵违规经商、兼职取酬问题。宽城县迁建办马金贵违规在宽城双龙石油液化气公司出资入股,违规兼职取酬。依据相关规定给予马金贵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违规资金。


三、兴隆县档案局副局长王兴华套取挪用专项资金问题。兴隆县档案局副局长王兴华在兴隆县雾灵山乡水泉沟村驻村工作期间,套取挪用专项资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王兴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隆化县医院副院长尹兆海违规招投标等问题。在隆化县医院对外承包行李房、洗衣房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招投标行为,隆化县医院副院长尹兆海作为评委未能严格履行职责。作为主管医疗器械的副院长,超出医院经营范围违规购置医疗设备,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尹兆海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五、承德市公安局指挥部民警李良夫不作为问题。承德市公安局指挥部民警李良夫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值班期间,在16小时内接到同一人对同一事的4次报警后方才作出应对举措,造成不良影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李良夫行政记大过处分。


六、承德县六沟中心卫生院乱作为、乱收费问题。张学军在任承德县六沟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私自将单位设备借予其他单位使用。同时,该单位超范围超标准收费累计6.4658万元。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张学军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七、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执法大队一队队长贾兴隆不作为问题。2015年7月,兴隆县平安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贾兴隆作为时任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执法大队一队队长,对煤矿违规操作造成的安生全产责任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贾兴隆行政警告处分。


八、承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处长王富忱乱摊派等问题。承德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处处官网长王富忱河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将个人及妻子出版的书籍以及朋友推销的印刷品推销给下属单位。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王富忱党内警告处分。


邢台


邢台通报6起典型案件


当前,随着全市“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的深入推进,各级各有关单位持续保持正风惩腐的高压态势,层层传导压力,强化执纪问责,精准发力,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规案件。截至目前,全市共发现问题2323件,立行立改1088件,正在整改1002件,完善制度118项,查处问题668件,批评教育341人,组织处理80人,纪律处分203人,移交司法2人。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推动专项行动扎实开展,现将 6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南宫市南杜办事处周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周晓恒套取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2013年,周晓恒利用职务便利两次套取危房改造救助款共计13470元,用于村卫生室建设。经研究决定:给予周晓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广宗县核园乡工会主席张建增克扣扶贫资金问题


2013年至2014年,张建增通过伪造事由、隐瞒群众,克扣扶贫资金31.9万元,虚报冒领1.3万元。经研究决定:给予张建增党内警告处分。


三、新河县五里铺村党支部书记常梅香截留专项资金问题


2013年,常梅香截留民政救助款1200元,2015年4月扣留村民夏季补偿款1535元。经研究决定查询系统:给予常梅香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桥西区钢铁北路派出所副所长王世宝懒政怠政问题


王世宝在接到通知后长达半月未去领取群众伤情鉴定书,在办理案件中存在工作懈怠、慢作为问题,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王世宝党内警告处分。


五、临西县大刘庄乡老军营村党支部书记侯尚升懒政怠政问题


2016年3月,侯尚升在低保核减工作中,拒不执行党委安排,致使此项工作落实不力,在群众中造成严重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侯尚升免职处理。


六、任县卫计局技术服务站副站长冯延花懒政怠政问题


2016年2月1日,冯延花在工作时间用单位电脑玩游戏。经研究决定:给予冯延花行政警告处分。


上述6起案件有的群众意识淡薄,截留套取克扣专项资金,置群众利益于不顾;有的拒不执行党委有关政策,致使政令不畅;有的工作不在状态,懒政怠政,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这说明我市仍有个别领导干部无视规定,罔顾法纪,心存河北侥幸,顶风违纪,严重败查询系统坏了社会风气。


对于上述问题,全市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深刻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要以开展专项行动为契机,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深查细照,深刻警醒,进一步增强敬畏意识,把各项纪律规定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各级党委(党组)要强化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在建立长效机制上下真功夫,立“明规矩”,破“潜规则”,扎紧扎牢制度的笼子,规范权力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主责主业,从严问责,绝不姑息,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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