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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如何认定注册资金到位)

对于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的问题,需要分两个方面看待:



一、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




二、应当缴认定纳但实际上并未缴纳的出资


公司注销前,公司章程到位约定的缴纳期限到了,但仍旧没有缴完注册资本的,包括不足额出资和不及时出资。


不论是认缴未到期的出资,还是应缴未缴的出资,如果公司注销清算时,股东这种尚未缴纳注册资金的出资,是否需要及时出资到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不到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到位尚未缴纳的出资如何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认定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注册资金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也就是说,公司注销时,无论是认缴未到期的出资,还是应缴未缴的出资,均是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负债,应缴未缴的出资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可能构成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违约,如何不到所以不管有没有进行公司清算,理应缴纳拖欠的出资;认缴未到期的出资,属于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公司尚未到一人期,但是在公司注销后,公司法人人格终止,一人必须终结各种法律关系,所以只能视为出资到期,缴纳期限届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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