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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系统要降税点是什么意思(开票收取税点是什么意思)

今年“两会”部署减税降费政策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3月20日起陆续出台了减税降费的有关税收政策,


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后的业务如何处理更规范?


如何签订过渡期合同可规避税率调整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怎么解决一般纳税人企业注销难的问题?


....


本次,小好将从新梳理降税新政,全方位解析企业增值税操作过程中的疑惑,帮助小主们真正做到掌握降税降费的操作要点,把握增值税纳税申报与财务核算的关键点,以规避税收风险,防患于未然。


01


税率下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系统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2019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一、变化后的税目税率表:



二、三年三次降低税率


第一次:


2017年7月1日由17%、13%、11%、6%四档简并到17%、11%、6%三档


第二次:


2018年5月1日起下调至16%、10%、6%三档


第三次:


2019年4月1日起下调至13%、9%、6%三档


未来:


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



三、降税后常见实务问题


1. 新政执行前购入的商品,进项是高的老税率(如 16%)抵扣的,新政执行后出售,销项可以税点按低的新税率(如 13%)执行吗?


答:可以。销售税率的确定,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 新政策执行后,取得原税率的专票(如16%),可以认证抵扣吗?


答:只要在要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开具之日起360内)认证即可。


3. 新政执行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先按原税率红冲,再按原税率重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4. 新政执行前的合同,当时未开具发票,调整税率后再开具发票,可以按老税率(如16%)开吗?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情况一:新政执行前合同,未开发票,但已按原税率申报未开票收入的,可以按老税率开票。


情况二:新政执行前合同,未开发票,也未按原税率申报未开票收入,现在如果按老税率开票,存在涉税风险。


注意,这里的风险是指:涉降税点及未按时履行增值税纳税义务,可能会被处罚。一般处罚是:


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始日:新政策执行前最后一个申报期结束后,结束日:申报入库的当天。


5. 新政前签的合同,新政后执行,现在客户说税率降了要求降价,合理吗?


答:由于税率下降导致客户要求降价金额,可以按以下方式来确认:



降价计算原理:价开票款不变,税额调整


老税额=原价税合计/(1 老税率)*老税率


新税额=原价税合计/(1 老税率)*新税率


降价=老税额-新税额


【建议】由于近三年来税率一直在变化而且未来还收取有可能三档变二档,因此,建议在签订购销合同时,合同价款按以下方式意思约定,要点:



02


增加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五、自2019年4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1点、第二条第(一)项第1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次增加抵扣的共分三项,总结如下:



一、 国内旅客运输


1、 常见问题:


1>哪些属于旅客运输可抵扣范围?


答:与本单位建立了合法用工关系的个人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开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2>为非雇员(如客户、邀请讲课专家等存在业务合作关系的人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如果为非雇员支付的旅客运输费用,不能纳入抵扣范围。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用于生产经营所需,如属于集体福要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申报表填表:



3.注意事项:


虽然国内旅客运输纳入可抵扣范围,但需要注意在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可抵扣的各项情况范围内,仍然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可抵扣情况如下:



4.进项抵扣时的财务核算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二、 四项服务收取 加计抵扣10%



1.具体哪些行业适用?如何判别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先填写《加计递减政策声明》,该声明中列示了具体的行业:



2.兼营怎么判断是否适用新政?



3.加计抵减如何计算?


例:某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6月,一般计税项目销项税额为1降税点2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100万元(不含税价),征收率3%。此外无其他涉税事项。该纳税人当期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一般计税项目: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20-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100*10% 5=15(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10-10=0(万元)


加计抵减额余额=15-10=5(万元)


简易计税项目:


应纳税额=1003%=3(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


一般计税项目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0 3=3(万元)


4.申报表填制:




5.财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6.常见问题


1. 某纳税人在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该纳税人一直到3月31日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意思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对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但尚未取得销售收入的纳税人,以其今后首次取得销售收入起连续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1月设立,但在2019年5月才取得第一笔收入,其5月取得货物销售额30万元,6月销售额为零,7月提供四项服务销售额100万元。在税点该例中,应按纳税人5月-7月的销售额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2.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仅其中一个月有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按照现行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按照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计算判断销售额占比。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6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5-7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3. 某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但设立后三个月内均无销售收入。如何判断该纳税人能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答: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全部为零的,以其取得销售额起三个月的销售情况进行判断。


假设某纳税人2019年5月设立,但其5月、6月、7月均无销售额,其8月四项服务销售额为100万,9月销售额为零,10月货物销售额为30万元。在该例中,应按照8-10月累计销售情况进行判断,即以100/(100 30)计算。因该纳税人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4. 某纳税人于2019年5月10日新办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5-7月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但是6-8月的比重超过50%,能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 ”)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上例中,纳税人设立起3个月(5-7月)的四项服务销售额比重不符合公告条件,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说明的是,上例中的纳税人2019年内不能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0年可以根据上一年的实际情况重新确认可否享受这个政策。


楚楚


三、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10%


1.具体哪些行业适用?如何判别


享受加计抵减政策需要先填写《加计递减政策声明》,该声明中列示了具体的行业:



2.申报表填制



3.财务核算: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


4.改变用途后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5.改变用途后的账务处理:


1>已抵扣转出(当期)


借:固定资产


贷是什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系统税额)


2>原不得抵扣转入(次月)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固定资产


03


留抵退税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一、允许计算留抵退税的凭据



二、申请留抵退税流程:


是什么

三、申报表填制



四、财务核算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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