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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公司注册注销多少费用(张家港到南京多少公里)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多方调查核实发现,2019年12月,某木业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5.88万元,并被责令2个月内通过“三同时”验收。注销该公司始终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8月,苏州市生到态环境局向张家港市法院申请张家港强制执行。翌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2020年12月,该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了债务虚假清算报告、股东签字确认如有遗留问题承担全部责任,相关部门在不知该公司行公里政处罚未结的情况下予以注销登记。


2021年1月,张家港市法院依法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1.76万元。后该院南京查明在立案之前,该公司已核准注到销,执行已终止的法人缺乏法律依据,遂裁定驳回该执行申请。


结合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公司注册共和国公司法〉若干费用问题的规定(二)》第张家港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多少〈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以费用下简称《答复》)认为,该木业公司在注销时,公司股东隐瞒被行政处罚的事实,提供公司无债务的虚假清算报告,恶意注销登记,其注销可参照《答复》中列举的终止情形,相关行政处罚仍应执注销行;公里股多少东承诺对公司遗留问题承担南京全部责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当通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变更被执行人,推动行政处罚落实到位。


经沟通,检法双方就该案处理方式达成一致。张家港市法院随即向申请机关释明,告知其权利义务。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向张家港市法院申请变更公公司注册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已对公司两名股东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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