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这个筹划案例是否可行:
有一家企业的高管王总年薪206万元,个人所得税太高。
个税=(206-6)*45%-18.192=71.808万元
经某宁夏筹划大师给设计:
让高管在税收洼地注册一家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10%应税所得率,每年开票给所在单位200万元。
这样王总每年仅仅拿工资薪金6万元,综合所得个税=0元
经营所得个税=200*10%*20%-1.05=2.95万元
筹划后避税:
洼地71.808-2.95=68.858万元
假设筹划哪些大师收取20%手续费:
68.858*20%=13.8万元
以上筹划完全是虚开发票:
完全歪曲了业务的真实面目,把工资薪金变为提供服务,这不是有真正的筹划,完全属于偷税漏税,是违法的,属于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
自问一下:十大
1、王总为何要成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
2、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合理商业目的是什么哪些?
3、王总的个人独资企税收业具有几有名人员?
4、王总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是空壳公司?
5、王总的个人独资企业为何开票200万元?
6、王总的个人独资企业到税收底给所在单位提供什么服务了?
7、洼地王总在所在单位属于高管为何工资每月仅仅不到5000元?
8、是否存在人为拆分高额工资问题?
提醒一:
近日,中办宁夏、国办印发了《十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中国》,首次提到利用“税收洼地”避税将严查。
对隐瞒收入、虚列成本、转移利润以及利用“税收洼地”、中国“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避税行为,加强预防性制度建设,加大依法防控和监督检查力度。
提醒二:
一切没有实际业务为前提的开票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税收洼地不是避税天堂,更不是万能的!“税收洼地”不是不能用,而是不能“滥用”!
提醒三:
会计人员做账更是建立在真实业务的基础上,一定要反映业务的来龙去脉,回归业务的真实的商业本质,无中生有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必将给自己带来巨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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