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
2020年5月,疫情刚刚好转,个体客户开了一个舞蹈培训班,生意也是不温不火,稍有盈利。后来他个人要去外地发展,就想找人一起来合伙经营。经朋友介绍,终于 有人愿意合伙,于是出让了40%的股权,两人也做工商户了简单分工,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协议,主要约定了不当各自的职责和分配比例,日常管理与招生收费都由新的合伙人负责。
前合伙三个月,新的合伙人还能每月上报收支情况,有结余也能正常分配。之后就不正常了,老是说疫情影响,招不到学生,只是要客人按比例分担房租、工资等,至于收入情况一概不报,这样持续了11个月。
更悲催的是,一方面学生家长天天找他退费,同时他还被合伙人告上了被法庭,要求判决合伙协议无效、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合伙人工资、支付合伙人垫付的房租及培训老师工资等等,合计十多万元,起诉状里合伙人只字得利未提诉收到学生培训费的事情。
至于官司的是是非非,我们的律师团队通过认真研究给了他专业的意见。今天和大家分享这个案例的主要目的是谈谈合伙人的选择与管理。
当事人也把他们的所谓合伙协议给我们看了,说是协议,实际内容很空洞。尽想好事,光想着怎么分钱,而对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亏损的弥补、对双方的报酬一概没有涉及。很多人做协议,只关心投资和分配,对意外、对亏损、对违约责任都不愿意涉及,怕晦气,怕影响合作氛围。其实协议恰恰是要对不确定性做出预判并对此约定好处理方式与责权利分担。很多时候合伙人之间的决裂都是由此引发。
当事人由于工作原因,长期身居外地做起了甩手掌柜,对于培训班的运作只能听汇报,给了合伙人徇私舞弊的机会。其实当事人在发现合伙人不按约定上报收支情况时就应该及时制止,不应当放纵合伙人的不当行为。利字当头,信任不可以无限放大、监督不能缺位。
祝福大家生意兴隆、合作愉快、财源广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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