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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309号)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必须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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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让转让方式


1.批准申请出让矿309号业权


2.协议出让矿业权


3.招标出让矿业权


4.拍卖出让矿业权


5.挂牌出让矿业权




二、出让转让条件


1.转让人必须已经依法取得矿业权:


即其必须是合法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2.受让人应具备法定条件:


即要有足够的资金,有与勘查或采矿活动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设备暂行规定.符合矿业法律规定的309号资质条件。


3.必须经依法批准:


矿业权转让属要式法律出让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转让登记。




三、注意事项


1.国土资源出让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的唯一主管部门。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都明确2000年规定,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权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的要2000年求,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内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


(2)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也明确指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区、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3)按照这些要求,只有国土资源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才有权依法组织实施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其他权任何部门和单位的出让行为都是非法和无效的。这种行为必须停止。


2.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任何中介组织和拍卖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委托,举办有关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活动。


对违法管理获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证。因此,其造成的一切矿业后果只能自转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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