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的问题意见基本一致,一般不需要预交增值税,但是如果诚意金占房款的比例过高,是否需要预缴?请看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
一、安徽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和客户已签定合作建房意向书,收取客户房屋总价款90%以上的合作建房诚意金的形式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文规定的纳税人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2-22来源:九鼎财税,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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