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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意金占比过高,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营改增后,各地税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收取诚意金的问题意见基本一致,一般不需要预交增值税,但是如果诚意金占房款的比例过高,是否需要预缴?请看有关地方税务机关的答复。

一、安徽省税务局

问:房地产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和客户已签定合作建房意向书,收取客户房屋总价款90%以上的合作建房诚意金的形式收取的款项,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8号文规定的纳税人采取预售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房款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答复机构:安徽省税务局答复时间:2020-12-22


二、河北省《河北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摘录》第七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订金、意向金、诚意金等款项缴纳增值税问题”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订金、意向金、诚意金、认筹金等各种名目向购房人收取的款项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属于预收款性质,应按规定预缴增值税:(一)收取的款项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二)收取的款项从收取之日起三个月内退还给购房人。对于位于河北的开发企业,应小心谨慎、避免触雷。讨论:诚意金占比过高,会有风险吗?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定金数额的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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