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普通合伙(项目合伙人)

在企业的众多类型中,想必大家经常看到“普通合伙企业”的字样。如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这里的特殊普通合伙是什么意思呢?又特殊在哪里呢?接下来将逐一为大家解答。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些法律制度。


一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2、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用劳务出资。


3、公司名称: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合伙人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包含“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4、合伙协议需经过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二 合普通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的出资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独立普通于合伙人,合伙人出资之后,便丧失了对作为其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而不是某一个合伙人。某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权益,表现形式为依照合伙协议所确定的财产份额。


三 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


1、各合伙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权利。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也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权,其他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权。



四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其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债务责任的承担”上。


对于普通债务,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于特定债务,对外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对内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项目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执业风险防范十分重要,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同时办理职业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执业风险基金,主要是指为了化解经营风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从其经营收益中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看到这里你了解普通合伙企业的法律制度了吗?




作者介绍:


许欣 Crystal


Email: xuxin1@zhcpa.cn


中汇 Consulting & Financ项目e Outsourcing Team Member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