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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如何尽早发现可能的重大财务舞弊)

今年4月12日,昔日“国民日化股”天夏智慧被正式摘牌,结束A股之旅。而时至今日,其留给资本市场的余波仍在。


12月28日,广西证监局官网发布一则《市场禁入决定书》,天夏智慧两任董事长,一位总裁和两任财务总监均被采取不同年限的市场禁入,其中,一任董事长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来看看发生了什么?


连续四年财务造假


监管直指天夏智慧六大违规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天夏智慧前身为索芙特,2001年借壳上市后,成为中国日化第一股。2015年,索芙特定增41亿元,以接近15倍溢价收购了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并更名为天夏智慧。


作为昔日的明星股,天夏智慧市值一度达到300亿,但从2018年开始,天夏智慧业绩开始下滑,2019年出现亏损状态。财报数据显示,2019年天夏智慧净亏损达50.73亿元。2020年半年报显示,天夏智慧经营业务已基本停滞,尚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020年7月1日,天夏智慧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直至今年4月12日,天夏智慧正式退市。


在对天夏智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后,广西证监局指出,天夏智慧主要存在六大违法行为:


一、通过虚构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天夏智慧的财务造假主要发生在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在这期间,天夏智慧隐瞒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天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天夏)所承接的安顺市西秀区智慧城市、重庆永川区智慧商圈等智慧城市建设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在上述项目尚未实际建设或仅部分建设,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虚构项目建设完成进度的方式虚假确认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虚增上述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合计虚增收入不少于30.86亿元,虚增利润不少于11.48亿元。


上述行为造成天夏智慧2016年-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中的收入和利润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87亿元、利润不少于3.91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9.45%、利润总额的96.57%;


2017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10.75亿元、利润不少于2.83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64.54%、利润总额的40.14%;2018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8.74亿元、利润不少于3.35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年营业收入的80.09%、利润总额的143.71%;2019年半年报虚增营业收入不少于2.50亿元、利润不少于1.39亿元,分别占公司披露的当期营业收入的97.68%、利润总额的167%。


可以看出,从2016年-2019年,天夏智慧的财务造假愈演愈烈,到2019年上半年,其营收的98%都是虚增的。


二、虚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6年4月6日天夏智慧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锦州恒越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安徽京马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浩泽嘉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天夏智慧16.41%、15.8%、7.5%、3.34%股份,上述公司均实际由夏建统控制。公开信息显示,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夏建统历任天夏智慧董事、总裁、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秘书。


2016年4月6日后,夏建统实际支配天夏智慧有表决权的股份超过30%,并负责上市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天夏智慧的实际控制人。天夏智慧在2016年-2018年半年报和年报,以及2019年半年报中均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梁国坚、张桂珍夫妇。天夏智慧前述定期报告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披露不真实,构成虚假记载。


三、未完整披露对外负债


2017年和2018年,天夏智慧在杭州银行北京朝阳支行分别开具1.2亿元和4.45亿元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截至2018年末,共有5.65亿元应付商业承兑汇票未入账,占当期披露的母公司报表负债总额的80.67%,占合并报表负债总额的39.07%。天夏智慧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上述负债情况,前述定期报告所披露债务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的子公司杭州天夏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合计16.6亿元。其中,2016年4月-12月、2017年和2018年分别向夏建统实际控制的福建平潭嘉业久安投资管理中心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提供财务资助7.48亿元、5.22亿元和3亿元;2016年4月向西藏朝阳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0.9亿元。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6.95%、10.42%和5.38%。对于上述为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提供担保事项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天夏智慧及子公司多次违规对外提供担保,合计金额9.18亿元。其中,2017年先后为浙江睿康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昌聚实业有限公司等夏建统实际控制的企业提供担保合计6.16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2.28%;2018年子公司北京天夏科技有限公司为上海一江经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3.02亿元,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42%。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天夏智慧均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17年、2018年年报中披露。


六、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8年8月开始,因借款、担保、票据追索、合同纠纷等,天夏智慧及其子公司陆续被诉至法院。其中,天夏智慧应当不晚于2019年4月11日知悉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合肥分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天夏智慧承担担保责任诉讼事项。截至当日,天夏智慧连续12月内累计涉诉金额6.17亿元,已达到上一年度(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08%。


天夏智慧未及时披露,直至2019年4月30日才在2018年年报中披露了部分诉讼事项。天夏智慧在2019年8月30日披露的2019年半年报中仍未完整披露上述诉讼事项。至此时,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诉案件不少于32起,金额不低于11.12亿元,占上一年度(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超过17%。


两任董事长、一任总裁和两任财务总监均领罚单


夏建统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


广西证监局认为,天夏智慧上述违法活动行为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时任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夏建统,时任董事长、总经理陈国民,时任董事、总裁陈雪梅,时任财务总监杨箐,王军在各自的任职期间内分别负有责任。其中,夏建统故意隐瞒、编造重要事实,违法情节特别严重。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1.对夏建统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2.对陈国民、陈雪梅、杨箐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3.对王军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从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从曾经的少年天才、哈佛博士,到如今的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夏建统的光环正在逐渐退去。


值得注意的是,2019年,夏建统还被法院悬赏30万元。


2019年10月1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了一则悬赏公告,在公告中北京三中院表示因被执行人睿康投资公司、夏建统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被执行人睿康投资公司、夏建统实施悬赏执行。任何公民在案件未结案前,向本院提供夏建统的准确行踪线索并由该院成功拘留,奖励人民币30万元。


对此,夏建统在推特上回应称,所谓的悬赏是竞争对手故意捏造陷害的,他将采取法律行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表示,法院是按照生效的判决文书执行的,因无法掌握夏建统的行踪,才发布的悬赏公告。


申辩:“对违法行为不知情”“任职时间短”“光杆司令”


监管:不是免责理由


对于上述违法行为,除了夏建统,陈国民、陈雪梅、杨箐和王军均提出申辩。


陈国民提出,自己未直接参与公司智慧城市业务的经营管理,对公司违法行为不知情、没参与,都是夏建统隐瞒董事会直接策划指挥的。此外,公司没有给自己提供相应的权限、条件正常履职,自己虽是董事长、总经理,但权力被限制在董事会里,且自己从未为违规担保签字。曾拒绝在公司拟违规担保的文件上签字,发现公司有人员伪造董事会决议,并通知部分董事。综上,请求免除责任。


陈雪梅提出,2019年天夏智慧披露半年报时担任总裁不到一个月,担任总裁后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数据没有虚假,请求免除市场禁入。


杨箐提出,自己在职期间工作尽责、态度积极,不知道合同的真假,不保管网银,未去过项目现场,担任财务总监期间不知晓天夏智慧虚增收入和利润事项,因此不存在主观故意。此外,不知晓公司其他违法事项。综上,请求降低责任。


王军提出,自己不是杭州天夏财务部门直接主管,在天夏智慧也是光杆司令,无法核实相关合同的真实性,连续几次提出离职。2.任财务总监期间,公司所发生的重大事项,均未实际参与其中。


经复核,广西证监局认为,陈国民、陈雪梅、杨箐、王军等人作为时任天夏智慧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应当主动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等状况,积极询问,提出质疑,提供建议。天夏智慧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公司主营的智慧城市业务大量项目长期未正常建设运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当事人却声称不知情、未关注,未进行必要、审慎的核查,导致公司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发生和持续,明显未依法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应当负有责任。其所声称的未参与、不知情、未正常履职、未参与业务管理、任职时间短等理由均不构成免责。


此外,对于陈国民提出的曾拒绝在公司拟违规担保的文件上签字,广西证监局表示,其提出的拒绝签字的担保事项不在本案处罚事实范围内,此外,陈国民作为董事长,在事情发生后既未将该情况正式通报董事会,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而是采取提出辞职的方式消极应对,致使该事件后公司仍继续发生违规担保,明显尚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本文源自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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