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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鼎市国税网点电话(福鼎国税局电话号码)


“金融服务费”是什么?——“我们在市场摸底暗访中发现很多4S店会巧立名目收取额外的费用,其中就包括金融服务费。”上海市消保委汽车专业办秘书长王瑛在媒体采访中说。


“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合规?被收取了“金融服务费”又该如何维权?


有的法院审理认为,经销商的合法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代办资质,没有向消费者收取金融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法律依据;较多法院审理认为,缴纳金融服务费系消费者自愿选择的付款方式和服务,无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卖方虽理应向其出具消费票据,但是未出具票据并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


买本田被收三千金服费,法院:无票据不是退款理由


在2018年9月27日由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左女士花7.9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本田飞度,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多收取了3000元金融服务费和2000元GPS费用。她先后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消费者协会举报、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未果。而后,左女士将卖方贵州卓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卓诚公司”)、德江县亿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诚公司”)告上法庭。


左女士诉称,她买车后发现,在一份“附件”上显示金融服务费3000元,而这笔费用在签订的《新车认购合同》及其与工商银行签订的《信用卡汽车专项分期付款合同》中均未提及,且至今没收到任何合法收据,卖方涉嫌欺诈。


卓诚公司辩称,左女士曾向天柱县消费者协会举报,天柱县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认为《新车认购合同》及附件合法有效,且购车费用及交纳附件所明示的费用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内容。左女士也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不予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左女士购买车辆时,销售人员已经明确告知其贷款购车会产生的相关费用,其已经知晓并签字认可,双方达成合意继而签订新车认购合同。虽然新车认购合同中没有明确载明金融服务费,但是左女士已实际缴纳,且没有证据证明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卓诚公司虽理应向其出具消费票据,但是未出具票据并不能成为退费的理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卓诚公司在与左女士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左女士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左女士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的诉求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内蒙古乌海市勃湾区法院2014年审理的案件中,王先生2013年初在内蒙古骏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骏合汽车”)贷款买了一辆本田雅阁轿车,未经王先生同意,也没有作过服务,无理由收取了金融服务费3000元。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退款并三倍赔偿。


骏合汽车辩称,企业为王先生的贷款提供了服务,这属于服务项收费,是企业自主定价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王先生及骏合汽车、提供贷款的第三方,在自愿的基础下,分别形成了买卖关系和借款法律关系,其间双方自愿签订了相应协议,原告自愿缴纳了相应费用,双方的上述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王先生自愿选择了商品及相应的付款方式和服务,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存在欺诈情形。


买福特被收七千金服费,举报后补开票


2017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也审理了一起相似案例,祁女士贷款购买10.3万元福特车,被强制收取七千元金融服务费,诉至法院要求退款,未获支持。


判决书显示,2016年8月11日,祁女士在福鼎公司欲购买一辆福特汽车,福鼎公司系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经销商。


购车过程中,福鼎公司销售顾问及市场部经理告知祁女士如选择福特金融公司零利息贷款购车活动,需交纳7000元金融服务费方能贷款买车,祁女士问及是否可减少该项收费时,两人均告知不能减少。


付款后,福鼎公司开具了上述金融服务费的收据。祁女士通过网站,向伊宁市国税局、伊宁市工商管理局投诉福鼎公司。当日,福鼎公司向祁女士开具了七千元服务费新疆增值税普通发票。


2016年8月29日,伊宁市国税局答复其投诉称:“针对收取的7000元服务费,我局已查阅相关凭证,同时抽取2015年度收取服务费相关账簿、凭证进行全面检查。经认真核实,福鼎公司收取服务费虽开具收据,但均按照税法规定的未开具发票收入进行了申报纳税。现已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要求今后收取服务费必须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审理认为,祁女士自愿签字确认“车辆按揭须知”,并交纳服务费7000元,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汽车买卖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均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祁女士要求退还7000元服务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名消费者获得退款,法院:收金服费无依据


在七起消费者则针对“金融服务费”提起的诉讼中,2人获得退款。


2017年12月,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判决的一起案件中,姬先生于2017年6月与北京中进百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中进百旺”)签订《销售合同书》,分期付款购买价值24万余元的Jeep2.4指南者一辆,被收取了3380元金融服务费。但是,中进百旺公司仅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购置税发票,并没有提供金融服务费发票。


中进百旺公司辩称,其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金融服务费,姬先生已经知晓了该费用才交纳的。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收取金融服务费是否构成欺诈而应当返还款项并进行三倍赔偿。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关于金融服务费,姬先生采取分期贷款的方式购买汽车,其自会按照协议向银行支付利息,中进百旺自行收取金融服务费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应当退还。


但同时,中进百旺无据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影响姬先生作出购买汽车的意思表示,不足以构成欺诈行为,对三倍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2016年由内蒙古巴彦淖尔判决的案件中,消费者吴先生也获得了金融服务费退款。


该案中,吴先生于2015年在内蒙古金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金益通汽车”)购买了一辆路虎牌越野车,分四次交付购车款88.78万元,但又被收了金融手续费41800元,金融服务费5000元。吴先生认为,金融服务费银行已经另行向其收取,金益通汽车无权再收,遂诉至法院,要求退款。


法院审理认为,金益通汽车收取金融手续费、金融服务费,不仅无法律依据支持,并且其合法经营范围也不包括金融代办资质,更没有向法庭提供为原告办理购车贷款已支付金融部门的费用证据。因此,应当返还消费者金融手续费和金融服务费。


专家:收金服费涉嫌欺诈


“金融服务费”是否合法合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汽车专营店在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需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若隐瞒事实、不尊重消费者的权益、不明确告知,为了收取服务费误导消费者,严重者则涉嫌欺诈。


“如果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用途是什么,且不出具发票或者收据,而且也没有提供所谓的金融服务,这就属于巧立名目”,刘俊海说。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西安车主维权的案例中,该笔“金融服务费”就是一种乱收费,不仅于法无据甚至可能是一种“诈骗”行为。


张新年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销商应当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及公平交易权,若私设名目迫使消费者缴纳莫须有费用则同时违反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中相关的销售行为规范,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且可处以罚款。同时由于在《贷款合同》外额外收取“金融服务费”、不开具发票的行为涉嫌欺诈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可能无效或被依法撤销。


当消费者遇到被收“金融服务费”的情况,应当如何应对?事后应当如何维权?


刘俊海称,消费者可以拒绝支付这笔费用,后果可能是经销商不再提供贷款方面的协助,“同时更寄希望于监管部门”。刘俊海建议,各地监管部门要以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拉网式排查,公众协同共治相结合,共同推进,打造一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包容普惠的汽车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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