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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分局(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珠税一稽处〔2022〕16号


珠海市***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281P):


我局于2020年12月20日至2021年5月24日对你单位(地址:珠海市***区***镇***路(综合楼)***楼C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5月至7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84份,发票金额27,986,077.58元,税额3,638,189.80元,价税合计31,624,267.38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珠海市***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检查人员的现场调查笔录、现场图片,EMS邮寄快递单据;


(二) 珠海特区报公告送达截图;


(三)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查询数据及截图;


(四)金三系统查询截图《发票购销信息》《发票验旧信息》;


(五)征管分局出具的证明及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清单;


(六)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纳税申报表;


(七) 广西凭祥海关、友谊关海关回函资料;


(八)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该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


(九)征管局认定企业非正常户认定表;


(十) 征管分局出具的证明;


(十一)该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账户443615******10878的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交易明细;广州***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40501******00002285的2017年1月至2020年8月交易明细;珠海***医疗咨询有限公司358201****08635的2018年8月至2020年9月的交易明细;


(十二)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7.16专案组《讯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共28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638,189.80元(详见《珠海市***建筑安装实业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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