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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教育费附加税优惠(福建省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1.烈士子女考生暂行办法,加分分值为20分。


2.在服役期间教育费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暂行办法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加分分值为10分。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


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和台湾省优惠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为5分,加分对象为全省19个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以及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等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征收3学年的实际附加税就读经历。


6.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获得全国职业院福建省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中国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类大赛)三附加税等奖及以上(或前10名)以及福建省职业地方院校技能大赛、世界技能大赛福建省选拔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高职分类招考相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予以免试录征收取。


8.获得福建省职业福建省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高职分类招考相管理关对口专科专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同时录取总成绩加5分。


9.获得福建省职业院教育费校技能大赛管理三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班学生,报考高职分类招考相关对口专科专地方业的,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其技能测试成绩按满分计。


符合条件的考生优惠须于2022年3月10日前,向本人高考附加报名现附加场确认点所在县(市、区)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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