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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时点的确认节税(收入确认的原则,时间,及纳税时间点)

年终关账 · 专题十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收入确认的差异性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确认收入是件很重要的事情。因为它不仅关系到流转税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还会影响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正确性。虽然财务与税务密切相关,但会计核算上的收入确认和税法上作为纳税依据的收入确认,仍不能混为一谈。




小编今天就从收入确认的角度谈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三者间差异。




会计核算收入确认时间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差异




企业会计上应以会计准则为准,本着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文件,企业对收入的确认方法采用统一的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确认收入时,应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照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再进行具体细分。账务处理为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会计上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一定确认收入。如果忘记交增值税,不仅要补税,可能还有被罚款、信用等级评级被扣分等风险。




政策依据: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企业所得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行权责发生制,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当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时,应通过纳税调整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表及相关附表中进行纳税调整,而不需要做账务调整。




接下来将以几个案例的方式来进一步说明三者的差异。




例子


1.0




位于市区的A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出租一套2015年购买的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合同约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租赁3年,每年不含税租金为12万元,并约定第一年一次性收取两年租金,2020年1月1日收到租金24万元。






问:


针对上述业务,2020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会计上如何做账务处理(暂不考虑其他税费)?


答:


A公司提供的该项业务属于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租赁服务。




增值税: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当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所以在2020年1月1日收到租金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已经发生,应交增值税24*5%=1.2万




企业所得税:租金收入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虽然1号一次性收入两年租金,但计入2020年度收入只能为当年的租金12万元。




会计:分期确认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252000


贷:预收账款 240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12000




(2)结转2020年收入


借:预收账款 1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20000






例子


2.0


某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承接一个工程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2019年6月工程完工,工程总价款为1000万元,收到工程款900万元,被建设方扣留10%质保金100万元(都未开具发票)。2020年1月收到100万元质保金。






问 :


请做出相关的账务处理。100万元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是什么时候发生?


答 :
对于建筑服务,工程已完工控制权已转移,无论款项是否收到均应确认收入;在增值税中,质保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一般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处理。本案例中扣留质保金时,既未收取款项也未开具发票,所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并未发生,此时会计上收入确认时间早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2020年1月实际收到质保金时,质保金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才发生。




(1)2019年6月完工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应收账款 1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174311.9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743119.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2568.80




(2)2020年1月收到质保金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82568.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2568.80






例子


3.0


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预收款方式销售一批货物总价为113万元(含税)。2020年1月收到预收款50万元(含税),货物尚未发出,但按照购买方要求全额开票。






问:


增值税纳税义务是否发生?账务如何处理?


答 :


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先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但由于货物尚未发出,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控制权尚未转移,会计上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会税有所差异。




收到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预收账款 37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0




⭐ 通过上文可知,虽然在会计核算和税务申报中都有收入的存在,但二者在确认上还是有很大差异的。




Q:


如果一家企业将自产产品赠送给客户用于产品宣传,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账务处理上有差异吗?若有差异,最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表应如何填写?




A:


欢迎后台私信进群讨论。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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