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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点是收入确认时点吗(收入和开票确认时间不一样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和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均规定,如果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大家就有疑问了:既然应该按照纳税义务时间开具发票,那么提前开具了,不就是违反规定了吗?怎么还以开具发票当天算做纳税义务时间呢?


我想原因在于:


(1)为了保障增值税链条不断裂。你公司提前把发票开给客户,这时你虽然是违规的,税务应该对你进行处罚,但是你的税务管不了你的客户,客户照样抵扣了进项税,所以只有要求你把销项税交了,才不会导致国家税收在这个时点上的损失,才能保障这个时点增值税链条不断裂。这其实是税务部门一种妥协的做法,既然你纳税了,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那违规也就算了。


但是,如果当地税务部门比较较真,还是可以对你公司进行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同时,你的税务机关还可以要求你客户的税务机关对他取得的发票调出和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以票控税的缘故。我国是以票控税,税务部门默认你开票都是按照纳税义务时间来开具的,为什么呢?因为税务根本不知道你货物有没销售、劳务活动有没开始,所以他不知道你是不是提前开票了。为了征管方便,只有默认你开票的时点是对的。现实中,我们也是这么干的,这个月开了多少票,就做多少收入,管他什么纳税义务时间,管他合同约定的收款时点,管他有没收到款呢。所以,在这点上我们和税务部门“不谋而合”了。


这样我们就能理解为什么税务部门对我们违规行为不处罚了:一是我们已就违规开具的发票交税了,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二是他也没办法,无法监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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