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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医院属于什么单位性质(民办非企业单位医院属于什么类型)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我们看到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医院等都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一)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如民办医院,就要求有与医院规模相一致的具有医师资格的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须有4-5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和若干名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与其规模、业务活动范围和业务量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或要求的最低限额:市级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县级5万元)。


(5)有必要的场所。(办公、活动场所须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办公场所必须独立,不得与其他单位合署使用。)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哪几种形式,其成立条件分别是什么?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形式。


(1)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三)按照《条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须要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清算组织提供的清算报告;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


(5)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治理:


分为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


内部治理主要指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身的自主治理,主要是管理层与出资者、员工之间的合作,是自上而下的管理和自下而上的参与的双向过程。


内部治理的核心是治理的规则和制度安排,以及治理结构。理事会、执行团队和监事会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最终治理决策代言人,并通过理事会、执行团队和监事会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和权益的有效配置,确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效运作。理事会成员有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产生。意义:明确组织的宗旨和使命;适时推动组织改革创新;及时识别问题和发展机会。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内容?


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接受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同时鼓励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审计报告。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承诺服务的内容?


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质量、服务责任和收费标准。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民办非企业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检材料,经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


1.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设立分支机构的;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


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可以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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