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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企业所得税未弥补亏损(一般性税务处理下被分立企业的亏损可以由分立企业弥补)

被分立企业分立成多家企业时,能否仅由其中一家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的全部亏损额?


答:经请示总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第五款第3点“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时,须按照分立净资产公允价值占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不能仅由其中一家企业继续弥补,也不能在分立企业之间任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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