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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个税起征点对作家(关于提高个税起征点,你还应该知道更多)


阎晶明认为,从表面上看,这些年来稿费标准是不断提升的,但作家们的收入却在缩水。因为这些年来,物价水平不断提高,而稿酬标准却始终没有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


事实上,1949年至今,我国的稿酬制度历经变迁。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片繁荣,到“文革”时期的全面取消,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恢复和发展。稿酬标准经历了上上下下多次反复。而目前的基本稿酬标准,是2014年由国家版权局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原创作品为千字80元至300元。


总体来看,我国基本稿酬标准是缓慢增加的。而除去通货膨胀的因素,实际的稿酬收入标准提升幅度不大。比如,1978年中国的GDP为3679亿元,2014年中国的GDP达到了63.59万亿元,但稿酬标准才从1977年的每千字2~7元增长至每千字80~300元。并且,稿酬的实际收入与作家的实际地位并不是一致的。


虽然在市场化的背景下,靠稿酬致富的作家不乏其人。但整体而言,作家群体收入呈倒T形,高收入者占极少数。


要知道,作家创作需要耗费太多的体力和心力,其劳动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所创造价值的数倍。


这不仅包括创作过程中直接的体力与脑力消耗、创作前期的准备以及长期以来受到的教育投资的时间和成本,还要考虑到单位作品价值实现的风险成本。因为,作者创作的作品并不一定能够实现价值交换,即作品价值的实现存在着巨大的风险成本。


作家是国家文化创新的支柱力量,尤其是全职作家,其创作水平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整个国家文化的发展水平,是国家和民族文化的未来。


基本稿酬标准过低,不仅会阻碍作家的创作热情,影响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也不利于文化产业、文化市场的发展。这也是阎晶明建议国家版权局对《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行修改,将基本稿酬标准至少提升一倍的根本原因。


要制定出合理的稿酬标准,关键在于厘清稿酬制定的测算方法和依据。目前的稿酬制度下,稿酬实质上基本是一种劳动付酬制度。而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是一种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取得的报酬,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


而很长一段时间内,稿酬一度被当作一种变相的工资。也就是说,在制定稿酬标准时,只考虑创作每千字作品大约需要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没有考虑到创造过程中的劳动复杂性,没有把向智力成果的付酬纳入著作权保护的轨道。


这样的稿酬标准,只能够保证作家的劳动消耗能得到最基本的回报,作家只能得到被简化了的简单劳动消耗量,而这并不是作品的真正劳动消耗量。


此外,稿酬个税起征点过低、税率过高,也是作家群体反映较多的问题。在灵活就业的大背景下,这显然增加了创作者的负担,并会直接影响其创作积极性。


“提高稿酬标准”的实质在于,建立与时俱进的、能够适应市场变化的,同时适应新技术时代著作权产品日益多元化、分销模式日益灵活多变的稿酬制度。这既是推动文化产业兴盛的重要举措,也是鼓励文化创新发展的顶层设计,对保证劳动报酬公平和维护社会安定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赵清源(媒体人)


实习生 | 吕怡然


校对 |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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