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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文件)


01


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


02


推行错峰预约服务


按照区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的相关要求和具体安排,调整办税服务大厅和窗口的服务时间、落实各项服务制度,保持与区行政服务中心一致并及时告知纳税人和缴费人。对确需到办税场所现场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充分利用办税服务智能管控系统,积极推行预约和错峰办税。


03


简化实名办税程序


对确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通过核验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方式进行验证,暂不要求实行“刷脸”验证;对已采集并验证实名信息的办税人员,将其身份证件与已采集的实名办税信息或国家人口库比对,验证通过后即可办理;对于此前未采集实名信息但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等风险实名事项的办税人员,可以暂依提供的登记证件、身份证件为其办理。


04


压缩税务事项办理时限


进一步提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度,正常出口退税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办结。


05


营造安全有序办税环境


将导税台前移至大门防疫检测点,在宣传引导纳税人非接触式办税的情况下做到了现场及时办理,纳税资料流转由区局工作人员完成,保证纳税人不进门也能办好税。


06


加强疫情期间政策辅导


对复工复产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企业减税降费政策,及时跟进收集其办税缴费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研究、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给予解决。


07


着力减轻旅游业等受疫情影响企业负担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四大类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化旅游、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等行业企业和未能及时充分复工的工业企业,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帮助企业复工复产。


08


调减受疫情影响纳税人税额


对因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和核定征收纳税人,据实合理调减纳税定额或重新核定,对需要停业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简化办理停业手续。


09


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将2020年2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办理仍有困难的,还可申请进一步延期。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延期申请,无需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


10


延长税款缴纳期限


对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或者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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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办税资料实行涉税事项容缺办理


疫情防控期间,对需要享受契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家庭住房套数证明材料可以暂不提供,改由纳税人做出诚信保证。办理延期申报申请,申请人不再填写《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不再单独提供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改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中填写申请理由。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可通过电子税务局送达。对7大类251条涉税事项实行容缺办理,避免纳税人因未提供相关材料多次往返办税大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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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纳税人疫情期间发票供应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纳税人实际需求,保证发票供应,不受原发票核定量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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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防控物资供应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


支持生活物资供应


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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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一线疫情防控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落实医疗机构、医用药品相关的增值税减免政策;对医疗机构直接或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相关规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以及为就医者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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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研发


为鼓励疫情防控研发,对企业实际发生用于疫情防控的研发费用支出(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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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国家规定截止日期,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供稿:区税务局


审核:贾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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