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对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委托及基本条件做出了规定,主要如下:
1.对于委托机构,规定是: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对于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作为委托方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上述标准选聘评估机构,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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