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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财税2019年13号文(财税2018年80号文件参考一下)

一、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一)出台背景。


目前,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县通过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对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难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可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来补充解决占补平衡问题。但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文件所提出的“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规范省域内指标调剂机制精神,加强我区重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得到有效保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起草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以下简称“调剂库方案”)。以纳入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的各类项目为基础,根据项目验收确认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建立3类指标储备库,实行分类管理,分别使用。通过建立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切实保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建立后,可进一步改进我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充分调动各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积极性,提高保障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需求能力,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另外,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建立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相关耕地占补指标保障规定不再执行。


(二)依据。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管理办法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6号)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4.《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2号)


5.《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


6.《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格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18〕2号)


7.原《关于调整广西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税〔2016〕38号)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和调整我区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使用管理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35号)


二、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


2019年2月20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向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截至2019年2月21日,收到了以上单位反馈的意见。根据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了修改,并形成了2019年2月25日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2019年2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转给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综合研究各市反馈意见基础上再次征求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意见,形成了《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方案(送审稿)》并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三、目标任务


一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二是加强我区重大项目用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能力;三是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得到有效保障。


四、主要内容


《调剂库方案》共七点内容,主要就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调剂管理内容及标准、调剂申请条件和程序、调剂收入用途、保障措施、其他等方面进行规定。


(一)总体要求。提出了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二)基本原则。强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要坚持“严格管理、规范调剂,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的两项基本原则。


(三)调剂管理内容及标准。明确了五个方面内容,一是调剂库建设。二是调剂指标入库标准。三是指标调剂标准。四是调剂价格。五是调剂收入。


(四)调剂申请条件和程序。提出了满足两项情形之一申请条件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向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出申请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并从调剂申请、审核同意、费用缴纳、指标划转、数据更新等五个方面明确了申请程序。


(五)调剂收入用途。调剂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调剂收入全部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优先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和耕地提质改造等补充耕地任务以及耕地保护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保障,一是强化保障,二是明确责任,三是落实工作经费,四是强化监管,五是落实考核。


(七)其他。明确印发实施及解释权。


五、涉及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切实保障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的市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交通、能源、水利等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需求。


六、执行标准


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均要严格执行《调剂库方案》以及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七、关键词诠释


补充耕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宜农耕地后备资源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及耕地提质改造形成的,经验收确认并完成项目信息报备后,经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有效补充耕地指标。


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是指对所有验收确认并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完成信息报备后形成补充耕地指标的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按有关规定比例无偿将补充耕地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以县为单位纳入自治区调剂库。当各市资源环境条件严重约束、新整治出耕地不足以补充所占用耕地以及补充耕地能力严重不足,组织实施国家及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用耕地需要补充时,收取调剂收入,从自治区调剂库中划出补充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指标,从而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八、惠民利民举措


《调剂库方案》提出对符合条件的调剂指标申请且申请调剂的项目所在市(含所辖县、市、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确实无法满足项目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需求的,在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指标充足的条件下,无论是国家、还是自治区立项,应尽量保障调剂,达到“应保尽保、能保尽保”,提高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以及自治区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占补平衡需求能力,从而加快广西重大项目用地落地,助推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九、新旧政策差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提出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补充耕地质量;原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本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库方案》提出本市补充耕地指标存量以及通过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方式不能完成建设项目占补平衡任务,确需自治区调剂的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自治区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的扶贫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居住区项目的耕地数量指标、水田指标及粮食产能指标均可以通过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来申请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十、特色亮点


一是认真执行自然资源部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调剂机制的重要体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规定,国家已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方式,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明确要求各地完善管理机制,按“县域自行平衡为主、市域或省域调剂为辅”规范省域内指标调剂机制。为积极应对占补平衡的新形势新要求,我区应主动采取措施,调整完善自治区当前占补平衡制度,除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压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市两级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市场外,还通过调剂库的建立进一步建立健全自治区耕地占补指标调剂机制。


二是能够切实改进我区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加强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管理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05号)规定,自治区层面重大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实行分级保障,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涉及占用水田的,由项目所在市政府负责补充耕地质量;原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本市、县(市、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故自治区收储补充耕地指标建立的原指标储备库,对重大建设项目补充耕地质量指标保障不足,各地保障水田指标压力巨大。将指标储备库转变为指标调剂库后,将能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区国家和自治区审批(核准、备案)的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占补平衡的压力,改进我区占补平衡管理工作,加强我区补充耕地指标异地调剂管理的能力。


三是能够极大地调动各地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积极性。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明确规定:申请指标调剂需缴纳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根据补充耕地类型和粮食产能确定,确保了调剂收入与国家政策相吻合,与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指导价相衔接,保障了自治区及各市县政府收益。此外,调剂管理还明确规定申请指标调剂所在地使用属自治区无偿收储,且所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的补充耕地调剂指标属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来源的,按调剂价格的10%计算应缴入自治区的调剂收入;使用其他(县、市、区)或自治区有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的,应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价格标准缴纳调剂收入。其中,使用自治区有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或自治区无偿收储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在自治区本级国有土地上开展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产生的补充耕地指标的,应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入标准向自治区足额缴纳调剂收入;使用自治区无偿收储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且所申请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安排使用的补充耕地调剂指标不属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来源的,自治区收取调剂收入的10%,由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根据缴款通知书一次性缴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其余90%由指标调入方市人民政府和指标调出方市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已核定金额签订合同,一次性将调剂款支付给指标所在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账户。今后绝大部分调剂收入所得都要还利于地方,所得收益将远远超出整治出新增耕地的成本,将极大地调动各市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积极性。


十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时间为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申报一次。补充耕地涉及的新增耕地数量、水田规模和粮食产能3项指标可一并申请自治区调剂,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分项单独申请。


(二)补充耕地数量指标调剂后,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情况纳入有关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调入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减少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调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本轮规划期限内增加同等数量的耕地保护考核任务。


(三)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后,耕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调出方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承担新增耕地核定及耕地管护责任。


(四)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库的指标,不得改变使用补充耕地指标项目或者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在指标调剂划转之日起半年内须完成用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从该市指标库中收回同等数量及质量的补充耕地指标。


(五)在对设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等工作中发现补充耕地指标调剂使用或被调剂的新增耕地存在问题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该市申请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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