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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课件(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与适用)

鲁检微课堂


刑法系列


第一讲


《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




主讲人:马勇




内容: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草案拟从安全生产、金融秩序、食品药品犯罪等多方面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7月3日,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先后经历了一审稿、二审稿、三审稿。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共计48个条文,其中修改原条文34条,新增条文13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纵览《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从中提炼十大修正要点,并根据条文内容作如下解读:




一、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十二周岁到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入刑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讨论由来已久,《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明确作出了调整,也是本次修正案唯一一处修订刑法总则的内容。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但也限缩了追诉条件,从实体上仅限于“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情形;从程序上增加了“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法定程序。另一项需要由最高司法机关核准的制度是死刑复核,足以可见追诉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是非常慎重的。可以说,该处修订不仅回应了近几年恶性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并附加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限定追诉的合理条件,也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管教责任,并规定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体现了“惩戒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二、回应社会关切,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修改强奸、猥亵儿童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




首先,加大对未成年女性的刑法保护力度,增加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增加强奸罪中加重处罚的情形。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适用更重的刑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之前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将“幼女”改为“幼童”的呼声很高。然而,现行《刑法》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定性为强奸,“奸淫”男童的行为仍定性为猥亵儿童,“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猥亵儿童”前后文统筹一致,强化对女性的贞操和性同意权的保护。




再次,进一步明确对猥亵儿童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加强疫情防控的刑事法律保障范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新冠肺炎虽然不是甲类传染病,但是要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预防和控制。在今年疫情期间,发生了一大批妨害新冠肺炎防治的违法犯罪行为,现行刑法在应对上遇到一些棘手的问题,出现缺漏和疲软之势。《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修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明确新冠肺炎等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都纳于本罪调整范围。并且,增设一种新的行为类型: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隐瞒行程和轨迹等不如实申报或者违反隔离规定私自外出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将民众防控疫情的自觉性与依法防控疫情的外部要求形成合力,对于维护当前疫情下来之不易的平稳生活、工作秩序,防范疫情二次反弹具有重要意义。此外,珍贵、陆生的野生动物将与濒危野生动物得到相同的保护,禁止狩猎与食用。新冠肺炎持续至今,将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也纳入非法狩猎罪的范畴,有利于限缩疫情传播途径和保护生物链的生态平衡。




四、加大打击制售劣药犯罪力度,合理修改“两药犯罪”




药品安全直接关乎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之外,增设了非法提供假药、劣药的犯罪类型,并作同等刑罚处罚,取消罚金比例幅度限制,加大打击制售、提供假、劣药犯罪力度。司法实践中,对从国外进口未经批准的“真药”予以售卖的行为定性出现分歧,在2019年12月1日修订《药品管理局法》前,以生产、销售假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处理。以电影《我不是药神》引发的强大社会舆论看来,上述罪名刑罚较重,形式违法性与实质危害性出现矛盾。《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刑法中“假药”、“劣药”依据《药品管理法》认定的条款,对生产、销售违反《药品管理法》中生产、销售要求的“药”,不当然认定为假药、劣药,如果实质上不会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以犯罪论处。




五、对接金融监管、惩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




第一,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惩处力度。很多金融平台,以金融创新为幌子,通过非法集资骗取民众的存款。例如e租宝案件,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时调整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法定刑,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最高刑由十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增加“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档次;取消了罚金比例幅度限制;新增加“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将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三个量刑幅度修改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和“七年以上”两个量刑幅度,取消罚金比例幅度限制。最为引人注意的是,增加了单位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的内容,改变了该罪单位不构成犯罪的窘境。




第二,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证券期货犯罪。为了与2019年施行的《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高了欺诈发行股票和债权、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惩戒力度。例如,针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三种实践中出现的新型操纵市场行为入罪,与司法解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扩大了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组织、指使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犯罪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中,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单独构罪的条文,并设立加重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在罚金刑中删除比例幅度的限制。另外,修订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增加“等发行文件”作为行为方式的兜底条款、“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作为行为对象的兜底条款。这次修正案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适应,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安全。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在金融服务行业责任重大,既要精准掌握新法的内容,又要毫无偏差的适用新法,以帮助客户有效应对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




第三,非法讨债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的行为,独立规定为犯罪。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不少高利放贷后以暴力或者软暴力催讨债务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有部分还被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次修正案明确了非法讨债的定性,可以避免适用寻衅滋事罪而引发的争议。此外,刑罚从寻衅滋事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变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相对解决了对非法催收类犯罪行为刑罚过重的问题。




六、惩治高空抛物、妨害公共交通安全的犯罪行为




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和高空抛物事件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本次修正案以立法的形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针对上述新的犯罪类型规定了新的罪名。根据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的规定,高空抛物行为根据不同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导致刑罚差异巨大。为了保护公众头顶上的安全,降低其他罪名适用的困境,增设了独立的高空抛物犯罪,刑罚从拘役或者管制到有期徒刑一年,但这并不是将高空抛物行为从“重罪”变成“轻罪”,而是在不满足“重罪”构成要件时可以“轻罪”定罪处罚该类行为。如果符合“重罪”的构成要件依然要按照“重罪”定罪处罚。同样,抢夺公交车方向盘也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重庆万州22路公交事件引发社会激烈的讨论。对于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如果对没有导致严重后果的抢夺公交车方向盘的行为仅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显得过轻。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后增加一个新罪。这种犯罪行为相对传统的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而言社会危险性较小,新罪的设立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有效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制裁,对于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的行为能够起到规训与惩罚的双重作用。




七、增加“冒名顶替”犯罪




近年来,“冒名顶替”事件屡屡曝光,引发社会广泛非议,就该类行为的调控方面现行刑法是空白的、滞后的。本罪名的出台可谓是社会现实倒逼立法的真实写照,《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行为属于“冒名顶替”,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此外,组织、指示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从重处罚。




八、增加侮辱、诽谤英烈行为犯罪




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发布之前,刑法中保护名誉权和社会评价的罪名有侮辱、诽谤罪,然而侮辱、诽谤罪所保护的法益的主体不包括去世的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刑事手段保护英烈的名誉。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不仅在现实空间内,而且在网络虚拟环境中都禁止侮辱英烈。遗憾的是,该部法律的出台并未对侮辱英烈的行为起到很好的规制作用。以刑法为手段维护英烈的名誉就显得尤为必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设立罪名予以回应。但需要继续探讨的是,《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批评教育、治安管理处罚与刑法处罚的界限如何把握尚不清晰,难免会给司法实践造成困境,有待今后通过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案例予以明确。




九、增加非法基因编辑等犯罪




生物安全越来越得到普遍关注和广泛热议。《生物安全法》已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与之相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规定了三类犯罪行为: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曾有意见认为上述行为是应该被鼓励的科研创新攻关行为,但却忽略了科学创新必须遵循科学伦理,敬畏自然生命,否则容易给人类社会带来危害。而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也都禁止类似行为。《民法典》第1009条规定,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人体伦理道德。《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民法典》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制该类行为。需要注意的是,之前这种编辑基因制造胚胎的案例以非法行医罪定罪,该犯罪过程需要与医院工作人员“勾结”或者共谋才能够完成。如果科研人员未与医院工作人员“勾结”,并且在孩子即将出生的时候让其死亡就不符合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规定新类型罪名是很有必要的。




十、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犯罪规定






结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吸收了近年来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和相关部门法的新内容,对于社会转型中遇到的新问题、产生的新需求及时作出了立法回应,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指明了方向。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适用新法的前提在于精准、恰当的理解新法文本的含义,本课堂提炼了十个要点进行解读。对于检察机关而言,要全面理解和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把握新旧法交替的契机,发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价值等,最终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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