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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什么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 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 次月起缴纳;合同 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 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老板因为不懂税,以为没开发使用,就不要交税,白白损失100万。所以,企业还是有必要配备懂税的专业人员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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