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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资源税的征税对象(石灰岩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吗)


 一、税目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


4.金属矿,包含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5.其他非金属矿,包含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海盐、稀土、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二、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铁矿石资源税减按40%征收资源税。


4.从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也称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5.自2010年6 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资源税。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4)对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


(5)对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30% 。


(6)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


(7)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


三、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首次开具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1.以月为纳税期: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以天(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纳税期 :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结清上月税款。


  (三)纳税地点


1.资源税在应税产品的销售或自用环节计算缴纳。以自采原矿加工精矿产品的,在原矿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在精矿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金锭的,在金锭销售或自用时缴纳资源税。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或者自采原矿加工的金精矿、粗金,在原矿或者金精矿、粗金销售时缴纳资源税,在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


3.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视同销售计算纳税。


4.纳税人应当向矿产品的开采地或盐的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5.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或者生产的应税产品,一律在开采地或者生产地纳税。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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