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房地产企业出租开发产品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处理)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完工的写字楼转为固定资产,并办理了不动产证。该公司将这批转作固定资产的写字楼全部对外出租,租赁期3年。租赁期满后分期对外出售。


问题;转让环节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可扣除土地价款?



房地产企业将一部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后再转让,如果开发产品产权已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时,不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需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扣除土地成本。如果开发产品产权未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该公司已将开发产品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因此,对外销售时,不得计算销项税额抵减额。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