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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北仑区(开发区)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实施制造强区战略,推进“中国制造2025”示范建设工作,培育和促进我区工业行业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和较高发展速度的企业做优做强,提升区域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根据《北仑区关于落实宁波市“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仑政发〔2017〕37号)、《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宁波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北仑区(开发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仑政〔2017〕35号)、《北仑区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仑政办〔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7年开始,每年动态选择一批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体系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培育企业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力争到2020年纳入高成长培育企业库的企业累计超过100家,部分企业成为行业单项冠军示范(或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转型升级的成功范例,较2016年新增产值超5亿元的企业5家以上、新增产值超3亿元企业10家以上、新增产值超1亿元企业20家以上。


第二章 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高成长企业培育管理包括认定、年度考核、培育成功三项内容,其具体办法如下:


1.认定办法


每年对上一年度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认定为高成长培育企业:


(1)行业导向。属于宁波市“3511”产业体系,主要以新材料、高端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为重点,兼顾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纺织服装、模具、文具等传统优势产业和石化、传统能源、海工装备等临港大工业。


(2)企业规模。企业应是在北仑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企业(集团)产值在2000万元至5亿元之间。


(3)成长性。企业(集团)上一年度产值增速、实缴税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下同)增幅分别不低于20%、15%。


(4)其他条件。企业应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近两年内无重大的安全、环保、纳税、质量等不良记录。


2.年度考核办法


对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在次年6月底前进行考核,符合以下两条之一的企业视为考核合格。


(1)产值年度增长率高于20%或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以上、实缴税收年度增长率高于15%或高于同期全区规上工业平均增速10个百分点;


(2)企业成功获评市级及以上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企业、“三名”企业、“隐形冠军”企业(或培育企业)、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市级高成长培育企业等。


若企业第一年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可继续保留培育资格,若企业连续两年不符合考核条件要求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如果企业达到第(2)条要求的,可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至培育期满。


3.培育完成条件


入选“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并通过年度考核的企业,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为高成长培育完成企业:


(1)企业产值在5亿元以上;


(2)年纳税额超过5000万元的;


(3)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或进入上市程序(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且年产值达到2亿元以上的。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加大对高成长企业技改投入的补助力度,对实际投入(仅指设备、技术及软件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3511”产业重点工业技改投资项目,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其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分类分档奖补。其中,集成电路、智能装备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4%;宁波市八大细分行业中其他产业项目和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12%;其他“3511”产业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9.6%(市区两级不重复补助)。


对单台设备价格100万元及以上的其他技改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额的6%予以补助;对年产值3000万元以内企业,当年设备(单台5万元及以上)累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根据设备实际投入额的6%予以补助,单个企业(集团)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对列入高成长企业培育计划的工业企业(或集团),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以前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区级财政贡献中高者为基数(如无基数或基数不合理的,以当年度区级财政贡献60%为基数),对其上一年度区级财政贡献新增15%以上部分给予8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


第六条推动高成长企业提升行业地位,对评为市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列入市级制造业“三名”企业的,给予每家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对入选培育计划的企业,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负担、帮助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现实问题为导向,建立区、街道二级领导干部“一对一”企业帮扶机制和企业服务责任人机制,实现对每家培育企业专人服务全覆盖,建立培育服务的精准化、常态化、长效化机制。


第八条加强高成长培育企业的资源要素保障,在遵循产业规划和空间布局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高成长培育企业项目用地需求。在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优先给予高成长培育企业相应保障。


第九条鼓励高成长培育企业开展针对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工的内部培训,提升高成长培育企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对高成长培育企业中层管理层人员子女积分入学加5分,高层管理层加10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及动态调整


第十条 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街道推荐和部门认定相结合的方式,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经街道初审后,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根据认定条件,审核确定列入培育计划的初步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初步入选企业名单在区内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高成长培育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认定、公布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原管理办法(仑经信〔2017〕30号)作废,照此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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