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中国南海各岛屿图》(1935年4月)
图2《中华民国领南海诸岛位置略图》(1946年10月)
图3《南海诸岛位置略图》(1947年)
图4《南海诸岛位置图》(1947年8月)
1947年2月25日,曾任战后进驻西、南沙群岛舰队指挥官的林遵就是否公布国民政府收复南海诸岛问题,向海军总司令部提出报告。其中,关于南沙群岛范围,他指出:“南沙群岛范围甚广,其主要之太平岛已离榆林港500余海浬,而离菲列宾(注:菲律宾,下同)则仅有200余海浬,故其公布范围似应加以研究。”可见,林遵认为南沙群岛在地理位置上过于靠近菲律宾,在公布该群岛范围之前应加以研究。关于南沙群岛范围,林遵提出三项方案:“(A)以日人之新南群岛为范围,即凡属北纬七度至十二度、东经一百十一度至一百十七度所有之岛屿礁石均属我有,此案范围恐过近于菲列宾之巴拉望岛;(B)以北纬七度至十二度、东经一百十一度至一百十五度半为范围;(C)以北纬十度至十二度、东经一百十四度至一百十五度为范围。”
林遵所提三案中的南沙群岛范围,均远小于内政部审定的南沙群岛范围,因此,该报告一经提出,立即引起内政部的质疑。1947年4月14日,内政部召集外交部、国防部及海军总司令部,审议林遵提出的“西、南沙范围及主权之确定与公布案”。经讨论后,会议决议:“南海领土范围最南应至曾母滩,此项范围抗战前我国政府机关、学校及书局出版物均以此为准,并曾经内政部呈奉有案,仍照原案不变。”可见,此次会议否定了林遵所提三案,对于南海诸岛领土范围,仍以内政部审定的全部群岛为范围。
不过,林遵可能认为仍有继续审议的必要,因此,他在5月16日向蒋介石汇报收复西、南沙群岛工作时,关于南沙群岛范围,仍建议应以北纬7°至12°、东经111°至115°30’内之群岛为范围,并将之与内政部所审定范围列为两案,呈请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裁定。林遵呈称:“为确保主权计,似应于此时公布西、南沙群岛现均为我国收复,西沙群岛应以全部为范围,南沙群岛似可分为二案:(1)宣布全部群岛已由我国收复;(2)如以最东之群岛过近于菲律宾领海内,将其放弃,则可宣布北纬7°至12°、东经110°至115°30’ 内之群岛均由我国收复。蒋介石令行政院召集内政、外交、国防三部会同核议。
6月10日,行政院秘书处与内政、外交、国防三部召开“关于审查公布西、南沙群岛为我收复之会议”,专门审议林遵所呈两案。与会代表对于西沙群岛应以全部为公布范围并无异议,审议的焦点集中于南沙群岛之范围。林遵关于南沙群岛范围的提案遭到内政部代表傅角今、国防部代表甘礼经、外交部代表沈默的一致反对,甘礼经更是表示林遵事前未与国防部商洽,此一方案仅系其个人意见。不过,与会代表对于林遵所顾虑的南沙群岛靠近于菲律宾领海,则从内政、外交与国防的角度予以说明。傅角今指出南沙群岛与菲律宾相距最近之处,亦在100海里以外,考虑到当时3海里的领海距离,中菲之间并不存在领土争议。沈默认为国家疆界的划定,应以主权归属为依据,不能以“与他国接近俱生纠纷”为由而自行放弃领土,即使放弃“亦不能消灭与他国接近之事实”。经与会代表严格审议,关于公布范围,达成的审查意见认为,“(1)西沙群岛:原建议应以全部为范围,此点与内政部所定该群岛之范围相同。(2)南沙群岛内政部原定为全部,该群岛之最东岛屿与菲律宾相距尚在一百海里以外,菲方并无据有之表示,是南沙群岛亦应以全部为范围。”行政院于6月24日第九次会议通过上述审查意见。
南海诸岛范围再次确定后,内政部将《南海诸岛位置图》(图4)、《西沙群岛图》、《中沙群岛图》、《南沙群岛图》、《太平岛图》、《永兴岛及石岛图》等六张南海地图,经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请求予以核准。8月16日,国民政府核准行政院呈送的南海六图。
上述情形表明,国民政府对《南海诸岛位置图》的审定与备案符合国内法定程序。由于南海诸岛范围经国民政府再次审定后并未发生变动,仍与《南海诸岛位置略图》所示范围一致,因此,《南海诸岛位置图》在领土范围与岛屿名称上亦无明显变化,仅略作调整,如图中左下角注明该图由“内政部方域司制、国防部测量局代印”,图名置于左上角处,删去“略”字等。以此观之,《南海诸岛位置略图》(图3)与《南海诸岛位置图》(图4)实为一图,这也是内政部在《南海诸岛位置图》已审定并出版三个月后,仍将《南海诸岛位置略图》附于《南海诸岛地理志略》予以公开出版的原因所在。
1948年2月,商务印书馆曾公开发行一张由内政部方域司绘制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其右下角附《南海诸岛位置图》。可见,由于南海海疆范围与岛屿命名一致,内政部方域司将《南海诸岛位置图》与《南海诸岛位置略图》视为同一张地图。但就法律效力而言,《南海诸岛位置图》经过国民政府正式备案,完成了国内法定程序,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这也是两张地图之间的主要差别。
结语
20世纪30—40年代,由国民政府绘制并审定的南海地图是表明中国对南海诸岛实施持续、有效行政管辖权的关键证据之一。20世纪30年代初,国民政府建立了一套严格的地图审查制度,并在此后随时局演变而不断调适。在这一制度的保障下,国民政府先后绘制并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图》、《南海诸岛位置略图》、《南海诸岛位置图》,以地图的形式向世界宣告中国对南海诸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在解决领土争端过程中,地图“能够对领土主权的归属提供一种有力的补充证明”;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地图及其相关图表资料的证明价值主要取决于其真实性与权威性,“当地图及相关图表资料满足证明事实的较高标准时,尤其是地图已被有关政府接受,那么在解决领土争端方面,将具有非常重要的证明价值”。张卫彬编:《国际法院证据问题研究——以领土边界争端为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97、205页。20世纪30—40年代,国民政府出版的《中国南海各岛屿图》、《南海诸岛位置略图》、《南海诸岛位置图》,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与权威性,体现了中国官方的立场,成为中国拥有南海主权与治权的关键历史证据,亦为当前中国维护南海诸岛主权提供了重要的法理依据。
本文原刊《中国边疆史地研究》201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