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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查询开户行阿克苏(开户行中国银行阿克苏华能支行)


最高院《新疆振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阿克苏地区支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5)民申字第299号,审判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裁判日期韩玫。


二、案情简介


当事人:发包方武警支队,施工方振宏公司。李兴宏为项目经理。


争议的焦点: 项目经理李兴宏提交报告变更变更工程款支付账号,业主 武警支队按变更后账号支付工程款,业主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本院认为,第一,李兴宏作为振宏公司授权委托的项目经理,其2010年12月20日向武警支队提供了《关于变更武警阿克苏支队增编营区土方工程款支付帐号的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该申请报告载明:“我公司承建阿克苏武警支队增编营区土方平整,工程已全面完工,因原公司开户行帐号远在异地,不方便取款,为及时支付人工工资、施工机械等费用,现申请工程款支付开户行、帐号变更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同意甲方将工程款支付至以上开户行帐号,发生一切经济纠纷,全部责任由我公司承担。”鉴于申请报告中载明的变更工程款支付帐号的理由有一定合理性,振宏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李兴宏与武警支队之间有恶意串通的行为,武警支队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李兴宏依照《授权委托书》出具申请报告的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武警支队按照申请报告要求支付的350万元工程款,视为向振宏公司付款。本院认为,上述认定并无不当。


第二,2010年4月28日振宏公司向武警支队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委托李兴宏为振宏公司的代理人,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和参加整个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振宏公司“均承以承诺”。振宏公司主张“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仅能理解成与涉案工程项目招投标有关的一切事务,这种理解系振宏公司事后的单方解释,实际上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一直由李兴宏负责施工,李兴宏的职务是项目经理,武警支队有理由相信李兴宏提供申请报告的行为代表振宏公司,故申请报告上印文虚假的责任对外应由振宏公司承担。至于振宏公司如何追究李兴宏的责任,完全属于企业内部的关系。


四、启示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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