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日本公司法修改的最新趋势(日本公司法典废止的公司类型是)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公布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看似动静很大,实质上变动很小,距离人们的期望相去甚远。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允许股份公司采取授权资本制、增加无面额股、公司简易合并和简易减资程序的规定,尚属制度上的变化,但除了这几项之外,其他修订多为吸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一些内容,或者在用语规范上作文字调整和法条序号的变动。对于现实中涉及的诸如标准的公司治理模式、法定代表人、董事的善意义务和合规义务、对赌、公司登记时公司章程范本等问题,并没有作出回应。


在我的期望中,公司法的修订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或者体现这些理念和精神:


第一,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标准公司,制定标准的公司治理规范,这就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立法。从公司产生的历史上看,股份有限公司先于有限责任公司产生,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克服股份有限公司适合大公司,而合伙企业投资人须承担无限责任的弊端而在法律上创设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所以我们通常将其表述为人合兼资合的公司。我们的公司法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立法,股份有限公司准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可以说是以有限责任公司为样本的公司治理模式,这就导致公司治理标准低,治理水平不高,且不规范的现状。这可能也是我们一些公司走出去之后面临合规困境的重要原因。


第二,世界性眼界不够,应当增加开放性和兼容性,提高公司法律制度在全球竞争中的价值。全球范围内的公司治理模式趋同,一定是向公司法律制度先进的国家趋同,向经济发达国家的趋同。我们参与国际经济竞争,主要是与经济发达国家竞争,这就要求我们在公司法律制度上充分吸收和借鉴他们的长处、经验、教训。现在,美国公司治理模式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融合,被人们认为是公司治理模式融合的合理方向。尽管公司法修订草案也体现了对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和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借鉴,但还不够。公司法可以多规定几种模式供选择,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采取美国公司治理模式,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自主决定采取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美国公司治理模式和现行公司治理模式(接近日本公司治理模式)。这样一来,即能吸引一些发达国家公司来中国投资,也宜于中国公司去发达国家发展。


第三,进一步强调公司章程的自由,纠正登记机关强制要求股东不使用其公司章程范本不予登记的做法。现实中很多地方的公司登记机关,要求设立公司时必须使用其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登记机关的范本是一种行政意愿,不是股东的商业意愿,限制了股东自治的范围,扼杀了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的放权。我们提倡公司登记机关为方便股东设立公司提供公司章程范本,但应当禁止登记机关强制要求股东不使用其公司章程范本不予登记的作法。明确规定公司章程自由,公司登记只作形式审查,或者只对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审查,对其他约定事项不得干预。


第四,深刻强化公司法律主体地位。现代社会是大公司的时代,公司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力量。所以,发挥公司的价值是公司法的主要目的和核心功能。这就要求改变以往习惯于将公司作为法律客体、作为管理对象、轻视公司法律主体地位的认识,真正地把公司作为“人”,作为法律主体对待,赋予或者归还本来属于公司的权利。


我们不得不承认这对法院来说是有难度的,难度产生的原因是法官对经济生活的体验和经验不足,对公司在一国经济社会中的价值认识不足,对公司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认识不足。这与我们培养法官的一惯做法有关,比如培养商事领域法官,我们总是从法律到法律、从学院到学院,挂职锻炼也是去下级法院、行政机关,而不是去公司,无法增加商业体验。


公司法修订要以实现国家战略为导向,以充分发挥公司价值为目标,学习、借鉴、进化是必须的,抱残守缺是要不得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