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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力企业政府补助账务处理(热力公司收到的财政补贴)




夏天即至,关于企业发生的防暑降温费,本文讲讲关于其账务处理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方面的相关政策。


一、防暑降温费属于职工福利


政策依据:


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 ——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二、职工福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


这方面可能各地有不同掌握、不同要求。


比如山东省税务局答复(2019-12-09):防暑降温费没有相关免税规定,应当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2019-09-05):鲁人社规〔2018〕12号文件规定,将鲁人社〔2015〕45号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文件规定,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全年按6、7、8、9月4个月计发,所发防暑降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按上述规定发放的高温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当然,如果属于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则又有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2年5月7日对此解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进行2018年第三季度税收政策解读也明确,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防暑降温费是否作为社保基数


答案:不作为社保基数。


依据: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在计算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职工保险福利费用包括医疗卫生费、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文体宣传费、集体福利事业设施费和集体福利事业补贴、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婴幼儿补贴(即托儿补助)、独生子女牛奶补贴、独生子女费、“六一”儿童节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工作服洗补费、献血员营养补助及其他保险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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