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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有关营改增的文件(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33号)

自2016年5月1日起,陕西省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陕西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以来,对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纳税人负担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前期陕西省在营改增试点后存在保险赔款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随着各公司经营成本的持续上升,行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陕西保协”)高度重视陕西保险业增值税缴纳和抵扣相关政策,紧密结合会员公司需求,及时收集汇总具有行业普遍性和可能增加行业税收负担的问题,自2016年以来,坚持每年多次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反映行业呼声,争取行业权益。


在开展一系列调研、沟通、座谈等工作后,近期,陕西省税务局同意试行“财产保险公司采用直赔方式、修复原物或重置标的物方式赔付,支付了相应货物、劳务或者服务价款,并且取得了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相关政策,根据大致测算,预计陕西辖内各财产险公司由此可降低1.1亿元的税负,行业综合成本率下降0.65个百分点。下一步,陕西保协将持续收集整理行业在增值税抵扣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税务及监管部门进行反馈,更好地推动这项利好政策的贯彻落实。


(郭海波)


本文源自中国保险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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