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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政府近日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等作出具体规定。


更惠民 明确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方案


《实施办法》明确了一次性支付未参保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具体标准,对未参保工亡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提供了具体方案。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以初次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按照下列标准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计算到18周岁;其他供养亲属按照20年计算,但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此外,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后,经供养亲属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需变更为一次性领取的,按前款规定标准核定一次性支付金额时应扣减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明确了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时,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逐年递减的具体标准。


更便民 工伤认定可委托所辖县市区办理


根据《实施办法》,在市(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所辖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对工伤认定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除此以外,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实施办法》还细化了劳动关系终止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和确认事项申请的具体情形、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后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方法等相关规定。


《实施办法》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同时废止。(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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