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摘要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体现的是社会保险费征收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而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对其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退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不予办理退费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而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用人单位以不当得利起诉劳动者要求返还解除劳动合同后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溧阳市恒正机械厂,住所地在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
【相关法条】
来源:溧阳法院、劳动法库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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