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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山东省劳务费发放规定)


2015年人社局下发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青人社发﹙2015﹚7号,暂行办法有效期于今年6月30日届满,结合三年来暂行办法的执行情况和各有关单位的修改意见建议,人社局重新起草了《管理办法》,吸收了暂行办法对经营劳务派遣许可申请材料、审批流程、监督管理,以及劳务派遣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社会保险缴纳等方面的成熟规定,并对管理权限划分、许可变更程序、分公司管理以及建立部门间联动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以进一步规范我市劳务派遣市场和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项“实招”进一步加强批后监管。吸收暂行办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许可证摆放、用工台帐、档案管理、劳务费科目、用工备案、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等方面要求,增加对劳务派遣单位加强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增加规定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结果公示的内容,及时公开劳务派遣单位经营资质和从业状态。增加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派遣年度经营情况核验过程中遇到的异常情况的处理,如对逾期不提交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实行重点监管,切实解决实践中部分劳务派遣单位拒绝参加年度核验以及谎报、瞒报和隐匿相关资料和材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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