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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经费支出制度(南宁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该管理办法要求市本级及马山县、上林县、隆安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20%以上,邕宁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5%以上,其他县(区)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


该管理办法还严格规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与扶贫无关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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