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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6号公告同业代付(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防范业务风险,加强业务管理,更好地发挥福费廷业务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结合我国当前贸易金融业务的发展态势及各商业银行的实际诉求,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第三届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表决,形成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指引》,印发全体会员单位学习并根据实际业务参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同业代付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代付行业标准、理顺业务流程,更好地发挥同业代付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促进相关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及《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代付,是指银行根据本行境内客户申请,通过境内同业机构为该客户的国际贸易结算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便利和支付服务。涉及境外客户、境外同业机构的,不适用本指引。


第四条 同业代付应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原则上仅适用于跨境贸易项下(包括涉及海关特殊监管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监管区域的贸易)。委托行与代付行均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其中委托行承担主要审查责任。


第五条 同业代付的实质是贸易融资,委托行是本行客户的债权人,承担本行客户的信用风险;代付行是委托行的债权人,承担同业授信风险。


第六条 为理顺业务流程、提升客户体验,委托行同业代付营销、受理、询价、审批、签约、核算、贷后等应比照一般贸易融资要求办理,相关操作由贸易金融业务管理部门或具有类似业务职能的部门/机构执行。


第七条 同业代付应按照业务实质由银行各经营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其中委托行在融资端应核算为对客户的贸易融资。


第八条 委托行和代付行应将同业代付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与授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相关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确保合规操作。


第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贸易金融专业委员会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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