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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公司法全文(2021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颁布没有)

原创 云德上海 王传函 云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昨天


有限责任公司经常会规定“人走股留”条款,以此来保证公司的股权和经营稳定。那么,这样的条款有效吗?


01


有效吗?


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基于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允许公司做出一定的限制性规定。


详见《公司法》第七十一条“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此内容给予了公司一定的自由。允许公司可以在公司股权转让方面,对股东转让自身的股权设立一定的限制。但是,限制并不意味着禁止。参考全国法院的各种判例,可以发现,在章程中直接禁止股东转让股权、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合法的权利,或者规定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又对股东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那么这样的条款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



02


有效的情形


有效的情形。最高法院指导案例(2018年6月20日发布):宋某诉餐饮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中,公司章程规定“……持股人若辞职、调离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人走股留,所持股份由企业收购。”被认定为有效,不违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理由:1.公司章程系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对公司及全体股东产生约束力的规则性文件,宋某在章程上签名,对其有约束力。2.此条规定属于对股东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宋某转让股权的权利没有被章程禁止。


03


无效的情形


无效的情形。章程中无效的案例(2017)云01民终2233号“《公司法》虽然基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因素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可以做出特殊规定,但如果章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到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无效。仟龙公司2011年10月28日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第二十一条修订内容仅规定了,除非公司100%股东同意,否则禁止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对于无法达到100%股东同意的条件下,禁止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同时,并未规定任何救济途径,严重损害了股东对其股份对应财产权的基本处分权。因此,该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损害股东合法权利而无效”



04


云德建议


云德建议,要想 实现“人走股留”的目的,最好体现在公司章程中,尽量避免以公司决议的方式出现。同时写明股东离开时,公司收回股权的方式、股权计价方式、股东的救济等问题,以避免争议。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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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云德上海 王传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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