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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浦区私房出租被征收补偿(上海黄浦区私房动迁补偿)


潘律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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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本律师代理众多案件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该案家庭人员众多,情况各有不同,而最终法院判决也颇耐人寻味。


案例真实,但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友情分享,供各位参考。



老丁家在本市黄浦区引线弄有私房一幢,1994年丁家父母过世后,该房屋重新办理产证,登记在了丁家十一个子女名下共同共有。后该房屋在2019年被政府征收,该户共得征收补偿款1700余万元


该房屋被征收时,十一个子女中丁一、丁八、丁九已经过世。丁一有两子女闻一、闻二,丁八有配偶王某及一子丁某,丁九有配偶黄某及一子丁某某。户籍人口共十五人,其中丁三户有六人,丁五一人,丁七一人,丁某一人,丁十户三人,丁十一户三人。


老丁家十一个子女各自有各自的情况。其中,丁一、二、五、六、七为女儿,结婚后都搬离了系争房屋而在夫家居住丁三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是已经变卖,其家庭仍居住于系争房屋内;丁四早年参军抗美援朝,复员后转业至浙江;丁八、九、十、十一均在本市他处有房,但系争房屋内都留有各自的房间,或出租或空关。


基于此,丁三、八、九、十、十一认为其家庭作为“居住产权人”应多分得征收补偿款,而其他家庭仅能分得房屋的价值补偿款即“三块砖头”。


在征收事务所的主持下,家庭内部召开了调解会,当时确定的协议方案为:丁一、二、四、五、六、七及其家庭各分得“三块砖头”的1/11约100万元,丁三、八、九、十、十一及其家庭分得剩余补偿款约每户200万元。该协议除丁二、丁四、丁七未签字外,其他当事人均已签字捺印。



因对该分配方案不满,丁二、丁四、丁七来我所咨询,询问该分配方案是否合法有效。本律师在认真研究了本案案情及相关法律法规后,决定接受丁二、丁四、丁七的委托,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十一位子女平分系争房屋所有征收补偿款,即各自分得征收补偿款155万元


最终,在历时九个多月、五位律师二十位当事人两次开庭之后,


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


丁二、丁四、丁七各自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147万余元。


本案当事人对该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那么,为何本案三位委托人都不是“居住产权人”,也仅有一人户籍在册,法院判决却支持了我方的诉求,基本平分了征收补偿款呢?


在本案的判决书中可以看出法院的裁判依据,其中许多观点与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如出一辙,这也说明了本律师对本案的预判与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一致。



简要归纳如下供参考:


l 户籍因素已不再影响私房征收补偿款的分割;


l 产权人以外的房屋实际使用人,除非被认定为居困对象,否则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l “居住产权人”仍可多分私房征收补偿利益,但法院会结合房屋来源、有否福利分房、他处有无住房等情况综合考量;


l 居住装潢补贴、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仍应归属于房屋实际使用人;


l 私房搭建补贴仍应归属于实际搭建人。



当然,个案不同、事无绝对,法官在审理此类家庭纠纷案件时,往往会掺杂进一定的个人情绪,最终判决于法律范围内难免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性。





如本案我方三位当事人,一位是抗美援朝的老兵,一位是支援内线建设的大学生,一位照顾瘫痪在床的丈夫已逾十年,这些潜在因素可能也影响到了法官的最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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