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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地税合并后旧发票(国税地税合并之后停止使用发票)

1、不征税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了部分内容,其中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具体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开票的,发票税率栏显示“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地税合并后,之前的普通发票能否继续沿用?


根据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因此,原普通发票可以沿用至2018年12月31日。


3、哪些情况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没有真实交易发生,却开具发票,这是虚开。


4、国地税合并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有什么变化?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5、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有什么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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