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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账务修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账务上怎样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例:亚光公司2014年12月15日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A设备,不含税价6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该研发设备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0,会计上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上按照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率为25%,2017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可以享受15%优惠税率。假设该公司每年会计利润均为3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2014年购进设备


借:固定资产——A设备 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2


贷:银行存款等702


2.2015年,会计每年计提折旧=600÷5=120(万元)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120


贷:累计折旧120


期末将“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转入“管理费用”科目。


借:管理费用 12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120


纳税调整:税务上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600×5÷(1+2+3+4+5)=20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120=80(万元);另外,研发费用可以享受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


应纳税额=(300-80-60)×25%=4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600-120=480(万元),计税基础=600-200=40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0×25%=2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40


递延所得税负债 20


3.2016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4÷(1+2+3+4+5)=16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60-120=4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40-60)×25%=5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480-120=360(万元),计税基础=400-160=24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12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期初余额为20万元,还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120×25%-20=1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0


4.2017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3÷(1+2+3+4+5)=120(万元)。会计与税务计提的折旧金额相同,不作纳税调整,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60)×25%=6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360-120=240(万元),计税基础=240-120=12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12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2017年以后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120×15%=18(万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30万元,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30-18=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48


递延所得税负债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60


5.2018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2÷(1+2+3+4+5)=8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80=4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40-60)×25%=7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240-120=120(万元),计税基础=120-80=40(万元),前者大于后者8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余额=80×15%=12(万元),该科目的期初余额为18万元,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18-12=6(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64


递延所得税负债6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70


6.2019年折旧及研发费的会计分录同2015年。


纳税调整:税务上计提折旧=600×1÷(1+2+3+4+5)=40(万元)。折旧产生的财税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40=80(万元),研发费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


应纳税额=(300+80-60)×25%=80(万元)


A设备期末账面价值=计税基础=0,无暂时性差异,应冲回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2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68


递延所得税负债 12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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