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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施细则)


保险疑难案件与合规交流群






//上海保险交易所发布保险中介服务平台车险系统对接标准


为推动提升保险中介信息化建设水平,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推出保险中介机构车险系统对接标准,以标准化推动保险中介业务向信息化、规范化、精细化纵深发展。目前平台已有400多家保险中介机构和30多家保费排名靠前的保险公司接入。




此次研发的对接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全。涵盖渠道认证、续保查询、车型查询、非车产品查询等18个标准接口,实现车险出单交易各接口全覆盖;二是快。保险中介机构可按照对接标准,自行或委托厂商接入保险中介服务平台;三是稳。对接标准在设计之初通过多轮压力测试,保障车险交易的平稳、安全、高效。




//2021年上半年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336只


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中保登累计注册资产支持计划8只,注册规模385亿元。相较去年同期,产品注册数量增长215.38%,规模增长289.95%,存续规模增长312.75%。




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方面,中保登累计完成产品登记336只。其中,开放式产品258只,封闭式产品78只。产品类型包括固定收益类产品211只、权益类产品72只、混合类产品53只。




截至2021年6月30日,中保登累计完成组合类产品发行前登记543只。其中,因产品登记超过6个月仍未提交设立报告等原因,致使登记编码失效的产品累计29只。




//八成高净值人士打算购买医疗险 七成高净值人士期望个性化健康服务


7月28日,保柏环球(Bupa Global)发布《2021年高净值人群身心健康调研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八成高净值人士打算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对覆盖全球医疗网络的国际医疗保障需求较高,近50%的高净值人士反映受到生理健康问题的困扰,其中最常见的三大问题分别为高血压、肝部疾病以及超重。




同时,超过七成的高净值人士希望他们的医疗保险公司提供个性化健康服务,比如专属的私人客户经理,能够了解客户家庭成员的特殊需求和生活方式,帮助管理客户的相关保险条例以及提供医疗预约安排、一站式服务、高机密性的入院程序等专属服务。




//27家险企发布上半年理赔报告 重大疾病有年轻化趋势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不完全统计,截至7月底,有27家险企发布了2021年上半年理赔报告。从理赔报告来看,癌症仍为目前最高发重大疾病,同时重大疾病具有年轻化趋势。




从27家险企的理赔年报来看,在重疾险理赔原因中,癌症仍是最高发重大疾病,心脏类疾病、脑血管疾病紧随其后。华泰人寿发布的理赔报告显示,重疾低龄化趋势不容忽视。恶性肿瘤理赔最低年龄为5岁,急性心梗理赔最低年龄30岁,脑中风后遗症理赔最低年龄为32岁。




//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可从四方面着手


7月21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发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险模式优化与制度定位》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底,至少1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四大直辖市)推出了专属的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险。




报告提出,规范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可从四方面着手:一是共保体(含其它参与方)和政府约定的经办费用率上限拟以不高于10%为宜。二是加强透明度。引入经办费用率公示和赔付率公示制度;建议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各类项目每年公布前十大赔案。三是关于参保率指标,可以参照医保推动型模式前三名水平,目前这一指标的取值为≥28%,具体指标水平需要进一步研究。四是参保门槛实行“三不排除”原则,即参保人中不排除老人、不排除病人、不排除已享受重大疾病待遇人员




//首份独立个代办事指引发布


7月19日,深圳银保监局联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发布《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登记注册事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对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办事规则和流程进行了梳理和简化:一是给予办事人充分的选择权,深圳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采用“行商”形态,也可以办理工商登记。二是通过电子化手段简化了商事流程,按特区商事管理规定采用电子化手段,通过数字证书、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三是详细明确了保险机构的管理责任。《指引》明确了保险机构授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承担法律责任。保险机构在人员选拔和考核、日常管理培训、风险管控等方面承担合规管控责任。



基本案情:


投保人刘某在网络上向甲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职业范围是1-3类。刘某填写投保信息时选择的职业属于第2类职业范围,但实际并未从事该职业。2018年1月,刘某从事工作中意外受伤。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调查得知刘某实际从事职业与投保类型不符,遂以刘某未如实告知职业为由拒绝理赔,但保险公司在30日内未行使解除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即已得知刘某投保职业与实际职业不符,但未在30日内行使解除权,其关于后续调查报批流程需要花更长时间的解释亦不足以成为可超过法定期限行使解除权的理由,故判令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律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该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得知刘某投保的职业与实际职业不符后,并未在三十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仍需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案情:


甲通过学校为其女儿乙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保险,保险期间内乙因病死亡,甲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病历显示乙在投保前已经患有疾病,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其无需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主张其在承保前已通过学校向家长派发宣传单的方式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通过学校派发宣传单的主要目的在于吸引学生家长投保,该宣传单的性质类似于广告,不属于保险凭证范畴,宣传单上没有任何提示家长需要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保险公司也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仅凭宣传单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说明义务,故判决保险公司向甲支付保险金。




法律提示: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负有明确说明义务。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若保险人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保险公司仅通过学校派发宣传单,并未向家长和老师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解释说明保险保障范围、免责条款、健康须知等重要保险条款,亦未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家长、学校注意的提示。故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不得以此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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